道德是通过善恶标准、义务和良心等形式,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它以自我醒悟、自我约束来表现人们对行为的评估与追求,并形成一种自我需要的内驱力,激励和推动人们的道德意识上升到更高的精神境界。道德的这一属性决定着它对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制约作用。
道德“立法”也包括确定配套的道德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主体是多元和多层次的,人们的价值追求也随之出现多元化的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可以各行其是,随心所欲。要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就必须有一套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可的最高价值目标和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而在这最高和最低之间,可以给人们留出相对自由的空间。所以,有必要加强与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确定或形成经济和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的道德规范。
(二)健全社会道德监督机制。道德监督主要通过道德评价对人们的行为做出善恶价值判断,并把这种价值判断反馈给行为者本人,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并发扬光大这种行为;对自己不道德行为知耻、愧疚,并及时改正,从而培养人们知善知恶的能力和从善弃恶的态度。
道德监督机制首先要以自我节制原则来发挥道德的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个人都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的追求。达到此目的,必须在相互节制中才能实现。自我节制具体体现在行为的节制和利益追求的节制。当然,这种节制是以人们的趋利动机为前提的,即在满足自身的利益追求中,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自我节制是人们的一种内在克制,它不是来自外部而是作为个体意识的内在意向,在个体的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实现的。可见,自我节制原则的建立旨在使道德调控与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一种富有弹性的动态平衡机制,它要求人们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调节和制约自己的行为方式,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并要根据社会外界的评价、要求和自身行为的结果,不断反省和调整自己的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和行为。
(三)开展道德教育,创造良好的道德调控环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在党风和社会风气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即人们最为关注、最不满意的问题,就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如何才能根除,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因此,在进行法治的同时,必须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狠抓“德治”,以德治国,对于坚定理想、信念,塑造正确的道德观,升华人生境界,提高道德觉悟,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道德教育,应当强化社会一元化的价值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和多层次,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转变,不能视为社会价值导向也必然趋向多元化的依据。相反,越是在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越是应当加强社会一元化的价值导向,而不是放任自流。一个社会的凝聚力,往往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我国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以德治国”,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共同理想和信念,是实现社会主义一元化价值导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三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德治与法治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各自的社会调整功能,力求社会秩序达到最佳的协调状态。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德治并不能,也不可能解决社会所有问题,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还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独立的、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制,以推进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我国各项事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较快及其复杂性,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尚需进一步补充与完善。法律的制定不能超前,但也不能远远滞后,如果不能及时、准确的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损失。因此,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完备的法律,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已势在必行。
(二)大力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备的立法,必须由高效、公正的司法作保证,否则,法律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完备的立法、高效和公正的司法体制。首先,对全国各级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从而保证司法工作不受地方的影响和干涉。其次,改革司法系统现有的经费拨付方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办事经费、基础设施和装备等由中央财政支付,并行到充分的保障,以使法院、检察院不受制于地方政府。
(三)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这些监督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上级法院、检察院对下级的监督。另外,新闻监督也尤为重要,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案件外,都允许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等等。
(四)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秩序。在巩固和发展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制度,形成权责统一,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司法机关的机构改革,合并职能重叠部门,精简人员,建立符合司法机关工作特点,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业务机构体系;实行法官、检察官的轮岗制,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形成地方小集团,增大监督力度。
(五)完善法官惩戒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许多国家都给予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和报酬等方面的优越待遇。同时也十分重视对贪赃枉法、失职和渎职的法官进行严惩,以保证司法官员廉洁奉公,独立、公正地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在给予法官、检察官较高的物质待遇前提下,对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司法官员不仅应调离司法机关,而且还应依法严惩,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的目的。在完善司法官员惩戒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综上分析,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法制的健全与有效实施,而且也在于人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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