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最为完美的刑事诉讼。一个案件,如果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便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因此,如果继续保留监视居住,则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行为仍将可能继续下去,甚至会愈演愈烈。只有取消监视居住,才能促使公安、司法人员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改变落后的侦查取证模式,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从而杜绝和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正。
四是加快法治化进程的需要。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提了出来,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法治,就是要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刑事诉讼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不协调、不一致则会严重阻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而监视居住就是刑诉法中和法治化进程极不和谐的一项内容。一方面,从立法角度讲,关于监视居住的刑事立法极不完善、漏洞百出;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讲,不是难以操作,就是操作“变味”。如果仍然保留监视居住、维持现状,则会严重影响到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性,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内心确信程度,进而会影响到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有人说,如取消监视居住,就会改变公安、司法机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办案模式,而办案模式的改变可能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其实这正是法治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规律,历史上没有哪个国家不是以牺牲部分实体上的正义来换取法治的实现的,我国也不例外。从实现法治的长远利益看,这种牺牲还是值得的,我们不能因部分眼前利益影响到长远目标的实现。因此,要想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必须取消监视居住,也只有取消了监视居住,才能促使我国早日实现法治。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已实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为了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以及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坚决取消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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