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执行个别化及其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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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个别化。任何罪犯分类相对于为数众多的、具体的罪犯而言,都显得简单和概括,是无法将罪犯的全部的具体情况包括其中的。对于能否及时地根据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的变化调整分类也与调整分类的次数有关,而相邻的两次调整分类之间又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罪犯分类调整的速度要比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速度慢,在罪犯分类得到调整之前,对具体的罪犯所执行的刑罚与罪犯的实际情况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在相邻的罪犯分类之间存在着模糊地带,对于处于模糊地带的具体罪犯,我们有时难以准确地确定他究竟属于两类罪犯中的哪一类。此外,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所执行的刑罚虽有区别,但对于同一类罪犯所执行的刑罚是否科学、合理,与此类罪犯的个人情况是否相适应,我们也难以作出准确的回答。所有这些问题,都影响和制约着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及其程度。从理论上讲,一个科学的、细化的并能够根据罪犯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的罪犯分类体系有利于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 刑罚执行内容由刑罚执行机关实施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的各种活动、活动的程序和方法等构成。刑罚执行的内容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密切相关。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种类不同,刑罚执行的内容也就不同,如死刑执行的内容和自由刑执行的内容两者的区别就很大,死刑执行不存在刑罚变更的问题。刑罚执行的内容具有独立性。从刑罚的历史发展来看,刑罚执行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变化的。当代刑罚执行在内容上的变化适应了刑罚人道化、个别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刑罚执行内容的多样化有利于促进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客观上要求刑罚执行的内容必须多样化。刑罚执行内容的多样化包括活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的多样化。只有多样的刑罚执行内容,才有可能在刑罚执行内容和不同类型的罪犯之间进行更加合理的配置,在两者之间建立更加合理的关系。为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当代的刑罚执行不仅要考虑矫正罪犯的需要。而且还要考虑惩戒罪犯的需要,考虑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需要,考虑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在刑罚执行中除了要考虑刑期的要素,还要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罪犯年龄、罪犯人格等要素,刑罚执行内容的也逐渐多样。因此,刑罚目的的实现要求刑罚执行的内容必须多样化。多样化的刑罚执行内容为建立刑罚个别化机制创造了前提条件。“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机制实际是罪犯及罪犯处遇的关系,因而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是使罪犯处遇与罪犯之间建立合理化的关系,使罪犯处遇能同罪犯所判刑期、矫正期间表现、年龄、人格等一致,使不同的罪犯处遇与不同类别的罪犯相一致,从而促进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而建立罪犯处遇与罪犯之间的合理关系的前提是首先要确定刑罚执行的内容。只有确定了刑罚执行内容,才有可能解决怎样执行刑罚的问题。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执行的刑罚内容一旦确定,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执行刑罚内容的过程中,即对罪犯实施监管、教育、劳动和矫正的过程中如何将刑罚内容与罪犯的刑期、犯罪性质、年龄、人格等个人情况相结合,以使对罪犯执行的刑罚发挥实效,起到惩罚罪犯和预防罪犯再次犯罪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刑罚执行个别化实现不仅要解决对罪犯执行何种内容的刑罚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解决怎样对罪犯执行刑罚内容的问题。监管的个别化、教育的个别化、劳动的个别化和矫正的个别化,解决了怎样对具体的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是刑罚执行个别化的主要体现。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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