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洛克学说/增加价值
内容提要: 劳动理论是认知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理论。该理论可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找到渊源和依据。在劳动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可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认识,其中增加价值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理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知识产权的增加价值理论主要可从以下几点加以认识: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一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能够很好地阐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层面。自然法理论已成为解释知识产权产生缘由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运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在国外已有一些学者做出过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与对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相比,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笔者通过对洛克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也认同此结论。
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这一问题上,罗马时期即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从18世纪以来,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因而根植于自然法中。LOcalHOSt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17、18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例如,kolher指出,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财产与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对物的创造上。某人创造了一个新的物,他对于该物享有权利。 [1]
在18世纪那时的法学作品已经确认,当某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而对某物实施实际控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并且特别强调制作人、作者、画家在创制新物中的劳动与努力。他们所确认的个人对于因为智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东西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原则,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起了重要作用。在18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受到重视。该原理即是建立在个人有对自己的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财产权、智力财产的创造者对于其智力创造物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之上。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对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的确认。因而,这种具有深深的自然法根源的关于智力财产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立法。这一观念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相契合,在早期可以说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以及后来的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的诞生。
同时,智力财产原理在早期的英美司法实践中也被清晰地体现出来。如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权利不只是人为创造的特权的思想,也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智力财产原理之中。在18世纪的millarv.taylor一案 [2]中,王座法庭认为,《安娜女王法令》并没有移除普通法所确认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文学产权。上议院在解释保护文学产权的正当性时指出:作者有权就其智力与劳动的成果进行收获,这是正当的;而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应该使用他的名字,这也应是正当的。反面论证的例子则是关于商标的案件。在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一个案件中, [3]法院使用劳动理论模型主张商标不受保护。法院一方面提到,被保护的创作物是智力劳动的果实;另一方面则指出,商标不受保护是因为它不是有头脑的作品,因为它没有想象、没有天赋、没有劳动的思想。当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赋予商标以财产地位,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的创造物中没有明显的劳动。 [4]又如在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的wheatonv.peters一案中,法院认定一个文学人有权对他的劳动产品像社会的其他的成员一样拥有。 [5]这些观点无不隐含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不是通过立法人为地授予的这样一个深层次的观念。可以说,自然法原则在法律中的确认,连同其对18世纪的哲学的影响,进而形成了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概念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自然法原则在确认知识产权上起了主要的作用。确信一个付出了智力上劳动和努力的个人创造者有权享有其劳动果实,确立了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在当代,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自然权利观点,仍是知识产权理论上一种重要的观点。
以下将在劳动理论的视野中探讨佐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大理论——增加价值理论。
二
增加价值理论主张,当劳动产生了增加的价值时,劳动者对物的增加的价值享有某种利益与权利。增加价值理论与值得理论中的避免理论不同,它不考虑劳动是否为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性质,关注的是为何劳动为社会层次上的财产提供了正当性。
关于增加价值理论,可以联系到洛克学说的一个论点。该论点涉及到个人施加的劳动不足以解释商品的整个的增加的价值,而只是解释增加的价值。对洛克理论批评的一点也就是它不能解释完全所有权的正当性。如果借助于经济学理论,在解释授予个人的权利方面,也不能确信一个特定的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会产生有价值的结果。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以制度结构为基础的“兼顾”劳动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提供正当性的模式,并将其运用到为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提供正当性上。
该模式认为在形成制度的规则中,两种类型将被区分:结构性规则和确定地位的规则。结构性规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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