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减少价金。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将标的物返还给原债务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当然由该债务人承担。
对出卖人的瑕疵给付时的风险负担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当出卖人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9条还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该条显系借鉴了《公约》第70条的规定,因此应做出与《公约》第70条相同的解释。
五、结论
在当代社会,买卖交易的风险负担是相对公平的。法是社会利益的法,是多数人利益的法,法所谓的公平,简而言之,也就是大多数人认为的公平。总要有人为这公平付出牺牲,不管这牺牲是否是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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