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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责任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           
浅论侵权责任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能帮助所有侵权行为进行归责,过错推定的属性以及归属究竟是什么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作为一个归责原则。继而得出公平责任原则可以独立适用以及过错推定包含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关键字: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一、 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归责。
(2)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和理解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就其显而易见且不可能有分歧的文义可知,过错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必要。过错责任针对过错而归责,换言之,过错责任的承担是针对过错的,责任的存在因为过错而具有正当性。凡是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场合,都应当采过错责任来归责。作为结果的侵权责任,其原因是过错的存在。反过来,因为作为原因的过错的存在,就有作为结果的侵权责任的存在。由此,可以有两个推论:
第一, 有过错就有责任
不考虑侵权行为其他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对责任的限制,换言之,假定其他要件皆构成,同时没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只要有过错,就会有责任的存在。lOCaLhost过错的存在,是责任存在的前提。
第二,有过错才有责任
有过错才有责任,意味着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其他要件构成,如果过错不存在,则不能给行为人施加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过失为归责之最后界限,过错责任实际上是民事主体的护身符。一个人只要确保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确保自己没有责任。这意味着,存在着一个由行为人自我选择的安全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基于这一认识,受害人无需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抗辩。
对无过错责任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目前我国大陆学者的通说。史尚宽先生也认为,无过失赔偿责任,也称为结果责任或者危险责任,为古代无过失责任之复活。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在确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无过错,亦应负责”。○1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通常指在某种较为特殊的领域,无论当事人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或已经采取何种防范措施,只要损害发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和理解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过错。既然不问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后果,同时有因果联系,即构成侵权行为,实际上就是结果归责。此种结果归责与人类早期的结果归责在理念、适用范围、责任机理及赔偿范围方面存在不同。但就实际效果而言,不能否认,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就是一种基于结果的归责。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考察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在行为人的确不存在过错的场合,才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应当包括“无过错”这一要件。
美国侵权法第二版第519节规定:(1)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者应当对该活动给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已经善尽其注意义务以预防损害发生。(2)上述严格责任仅适用于该活动所具有的异常危险造成的损害。本节规定的责任不是针对被告的任何故意或过失(无论活动本身的过失还是操作方法上的过失)。它所针对的是异常危险活动本身及因此造成的损害。其法律政策的基础是,因自身目的而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波斯纳认为,无过失责任是在过失责任主义无法达成侵权行为法之功能与目的时,在某些意外事件,被告无法以善尽注意义务全然避免损害发生,为使被告变更活动方式或地点,而使被告负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文赞同并坚持后一观点。因此,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考察过错、发现不存在可归责过错的基础上,针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归责的一种归责原则。如果没有过错的考察,也就没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三、 公平责任原则
(1)概念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billigkeitshaftung)或“具体的衡平主义”。关于公平原则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有学者认为“从公平责任的性质上看,它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笔者认为,上述概念混淆了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观点比较片面,本文不敢苟同。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再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当事人双方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本文亦从之。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无法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的特殊情况中。是对归责原则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利益平衡器,有助于舒缓社会的紧张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须。
(2)公平责任原则的现行法律基础和理解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何理解“实际情况”?一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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