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理解:1、导致损害的程度重大.损害的发生是公平责任的前提,而损害的程度重大使得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成为可能。如果损失显著轻微,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不违背公平责任原则。至于如何确定损害程度,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二,当事人的负担能力也适用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和必要的经济支出等,如果受害人的负担能力较加害人或者受益人能力较弱,则可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多负担。反之,则少负担。如果双方负担能力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极低;其次,当行为人依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和适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仍然心无定数,从而累及前两个原则的安全性。所以,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应当严格限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经过相关资料和文献的查询和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思考,我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如下四个方面:
a紧急避险导致他人损害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但造成他人损害可以要求避险人承担公平责任。
b见义勇为导致自身损害的
见义勇为是指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制止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都做了规定,即见义勇为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受到了身体或者财产方面的伤害,在没有抓获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向受益者求偿。○2
c体育活动中导致损害的
体育活动中导致损害的一般是指在业余体育活动和专业竞技体育活动中,由一方行为所引起的,造成另一方身体上的器质性减损或者使身体朝着不利于健康的方向发展的状况。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可依。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无法律责任。即:如果校方存在管理不当,比如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结束后仍然组织学生进行球赛的或者比赛场地年久失修,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那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追究校方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受害人不服管理,擅自进行体育活动,因为意外造成的伤害结果,那么校方就不必承担责任。本文不敢苟同这一条文之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情况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受伤者、伤人者和校方三方应当共同平分责任。如果在一场比赛中,组织方的组织安排合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和审批,场地质量达标或者经检验与伤害事件无直接因果关系,伤害方无恶意,发生了纯属意外事件性质的伤害案件,并且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损害或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无论是出于对于受伤者的人道主义保护还是对于社会公平与道德都是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这样的判例或是立法例还能使类似活动中,双方都能担付起互相维护安全的义务,尽量减少此类伤害的发生。
关于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案件的思考:
关于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究竟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这个问题在民法学界有着分歧。《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处理。”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显然,前者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本文认为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均无过错,管理人或所有人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首先,公平责任原则的核心就是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但事实损害又发生了的情况;其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将比过错推定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堆放物的倒塌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所导致,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害人遭受的必然是是身体健康的损害,而管理人或所有人遭受的只是财产的减损。出于身体健康的珍贵性,法律更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最后,这里相冲突的是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法理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采纳下位法的归责理念。
(4)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的探讨:
自《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原则以来,围绕公平责任原则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1、否定说
否定说反对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其理由主要有:
第一,公平责任不够作为原则的资格。有两方面的反映。一方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归责的案件数量太少;另一方面,公平责任原则只能够适用损害赔偿一种责任形式,其他责任形式则不能适用。
第二,公平责任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
第三,将公平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与过错原则及无过错原则相提并论,可能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会造成三种归责原则主次不分,将个别现象上升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造成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公平的印象。
第四,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必要在侵权法中再确立另一项原则。
第五,《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归责原则。肯定说赞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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