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独立的归责原则。
本文坚持肯定说。主要理由如下:
(1) 首先, 否定说所持几点理由并不能成立。
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本身是兜底条款,因此适用的量少,不是否定其正当性的理由。否则,显失公平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正当性。由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可以解决绝大多数的损害归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尽管有些观点以此诟病公平责任原则没有资格作为归责原则。但我认为,这恰好正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意义。如果法律上有大量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需要,说明归责体系出现了问题。
其二,公平责任原则不属于无过失责任的范畴。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排斥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律规定要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则没有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余地。
其三,公平责任原则与民法公平原则不同。民法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所有民事立法、司法皆具有拘束力。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只能反映和体现在具体规范中,一般不能作为裁判规范,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否则,将会破坏整个民法的规范体系。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只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判。
(5)公平责任原则具有独立归责的价值
与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具有的道德贬抑性、与无过错责任针对危险而具有的分散风险性不同,公平责任原则起着利益平衡器和舒缓社会关系的作用。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也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场合,不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存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所针对的特定风险,但是损害依然发生了。此时,如果让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损失,则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悖,也会导致社会关系紧张。而公平责任原则将损失合理分担到双方当事人身上,使得利益实现了平衡、紧张的社会关系得到舒缓。
因此,公平责任之存在的价值更在于,它提供了一种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无法替代的方案,而这种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正当性。公平责任原则使得法律具有了人情味。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民事案件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国法和人情。而公平责任原则属于天理国法人情中的人情部分。事故无情,但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使得无情的事故处理结果具有了人情味。
四、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关系的逻辑探讨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过错和无过错的外延是周全的。因此我们可以推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就能涵盖了所有侵权行为的归属。即某一侵权行为不是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非此即彼,不会有任何遗漏。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里举两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第一个案例是,某乙在路上遭受歹徒的抢劫,甲见义勇为,与歹徒英勇搏斗后负重伤。在歹徒没有归案之前,法院认为甲可以向乙求偿医药费。第二个是,小明和小张一起和同学在踢足球,一次射门的过程中,小明由于奔跑过于激烈,收不住脚,踢中了守门员小张的腹部,小张当即被送往医院,最终被确诊为肾挫伤(重伤)。小张向小明求偿,双方就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踢足球本来就是具有风险的运动,在比赛中不小心踢伤同学不是出于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件,小明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和小张的受伤程度,还是判处小明承担80%的医药费。
第一个案例中,受益者并没有加害某甲,导致其重伤,为什么仍要负担医药费?第二个案例中,小明和小张都没有过错,为什么小明还要承担医药费?显然,这些问题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无法解决和涵盖的。所以,笔者认为需要一个新的归责原则来对于这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和归责,那就是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应当包含三大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独立存在,独立适用,吸收那些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遗漏的或无法调整的侵权行为。同时在第二个案例中,先由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小明不存在过错,明确了小明责任的归属,继而由公平责任原则指导双方都无过错案件中的后果赔偿的分配问题。双管齐下,一举两得。
既然承认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那么从逻辑的角度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存在着区别
(1) 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第一、 在适用范围上,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方因过错致他人损害的侵权
案件,作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可适用于大多数侵权案件,而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并且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
第二、 从目的上看,过错责任原则注重惩罚行为人的过错,以达到民事责
任的教育和预防的作用,而公平责任和原则主要在于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恢复已经遭受的财产损害。
第三、 责任要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一般需要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和过错,而公平责任并不需要过错作为构成条件。
第四、 在责任形式上,过错责任包括多种责任形式,如损害赔偿、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而公平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2) 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第一、 法院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严格依循法律所规定的适用范
围和条件;而公平责任原则不仅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且可以作为一项确定责任的普遍原则而广泛适用。
第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常常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没
有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 无过错责任通常通过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制度而实现的。有无投保
事实往往是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条件。而在公平责任原则中则不需要考虑。○3
五、过错推定
(1)概念
过错推定,是指基于特定的事实的存在而推导被告有过错的制度。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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