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其本身来讲是由法人和自然人能够实现平等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持股的,再加上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非国有经济成分,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而且,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
2.3 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投融资法律环境严重失衡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向创造30%国民生产总值的国有企业提供70%以上的贷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三成的价格售卖几千亿的不良债权,一些国有上市公司丑陋的表现,都足以说明国有企业信用之恶劣。莫非中小企业信用比国有企业还差吗?原因只有一个,国有银行不能对国有企业说不,却可以对中小企业说不。另一方面,建国以来,在公有制要求下,通过将国有商业银行赋予政府机关的性质,政府对全社会金融活动保持行政性垄断和统治,体现了“政银合一”的特征。政府不但控制银企之间的关系,而且随心所欲地掌握企业和银行的规模。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要远远小于发达国家类似企业的规模,出于规模经济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政府更善于通过政策和计划“塑造”企业的规模。在这种状态下,银行信贷活动不是充分地体现市场机制的资本资源配置,而是更加地体现为一种政策性活动,一种类似通过行政管理方法表现的政府行为。
2.4 信息不对称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信息不对称对融资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组织之外的市场交易中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在组织内产生代理问题,(组织)包括提供融资的组织与融资对象。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建全,经营不够规范,难以向大企业一样提供规范、令人信服的财务信息;并且由于经营历史短,信誉积累不足,也缺乏品牌及信用历史所得发挥的间接传递信号的作用,银行需要依靠信贷员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长期、细致地了解,得到企业与企业主的相关信息,从而形成信贷决策,这就形成金融机构较高的信息成本。由于贷款利率浮动空间有限,中小企业贷款对于银行而言是一项成本高、利润低的业务。为防止道德风险,银行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额主要与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正相关,实证发现与企业规模正相关。一般而言,越小的企业,抵押或质押贷款的条件越差,获得的贷款额越少。因此,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严重,从而构成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2.5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商业银行信赖度高 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商业信用、内部集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及民间融资等。其融资成本也按此顺序由小至大。财政拨款成本代价最低,但数量极少,微不足道;商业信用多表现为应收应付款,受制于企业规模,数额一般较小。数额较小时,信用双方一般不计利息,信用成本较低,数额稍大时,成本远高于银行贷款。如赊购货物时,大额货物需要计息,赊购价远高于现金付款价;内部集资多在亲朋戚友范围内,一般融资规模较小,出于亲情成本较低。但若融资规模较大,往往按民间融资形式办理,成本大增;而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条件要求苛刻,一般企业无法获得此信用。因此,追求银行借款是中小企业成本最低的选择。 而高速发展、一般竞争性的小型企业和一般发展、一般竞争性的小型企业其融资风险高或极高,除非有担保机构担保或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押,否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应给予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条件苛刻、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低。此外,贷款期限短,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
3 完善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法律思考
3.1 完善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和多方式融资信贷制度 利用中小企业的在发展中的形成的特色和优势,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化信息成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保持合理贷款水平,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成本;当以短期贷款为主的银行融资较难完全满足其需求,可寻求发行债券或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当企业还从其它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如通过兼并注资等方式获得新生。企业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亟需的权益性资本既无法通过抵押贷款取得,也无法获得发行债券的权利,更无法获得发行股票的资格,其融资最好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获得,或通过信用担保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小额融资要求可以抵押方式或担保机构担保办理贷款。
3.2 完善与国有企业投融资相同的法律环境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和投融资体系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投融资体系的有机融合。从现阶段来看,肯定在改革中已经取得的成果,承认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将摆平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竞技场”的概念和措施通过法律规范明确下来,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政府部门都应当从过去只面向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单位转为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面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各类企业单位。政府部门不再仅仅是公有经济管理部门,在管理公有经济的同时,还必须研究和解决涉及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非歧视待遇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他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提高生产社会化水平。在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技术创新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融资措施,鼓励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工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法律制度方面,还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同等身份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可以设立或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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