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创投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等,去除各类门槛限制,而是通过制定和完善监督立法和监管措施来保障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和外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开设以中小企业为融资主体的创业板市场、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区域性债券市场,允许各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其健康发展。修改《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可以适用简易公司治理结构,取消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占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细化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转化的规定。
3.3 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信用历史短,信誉积累薄弱,因此靠有形或无形资产担保来获得融资的传统渠道对其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要靠法律制度创新才能实质性进展。在银行信贷资金受制于浮动利率上限无法实现信贷资金风险定价的体制下,担保机构外延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定价的功能,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社会的共识。与此同时担保机构承担了最后的信贷风险。规避风险的最佳方法就是获取真实的企业信息,构建最终风险的分摊机制。因此,担保机构应有政府参与,以及众多合格的可能被担保企业参与。被担保企业群最好是由相互了解、相互关联的企业构成。如此,担保机构才能及时、迅速、低成本地获得真实信息,才能在自觉自愿互相分摊最终风险的机制下长期生存与发展。此外,还应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评估制度,才能有效减少信息成本,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健康发展。利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信誉)的担保来防范违约,克服交易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通过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创新,利用专用的组织形态如有限合伙制所具有的独特激励机制,来最大限度调动专用性人力资本,识别并防范技术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
3.4 完善风险投资家风险责任机制和风险收益机制 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关键在于,投资于高风险与高收益的项目,要求投资方从组织形态到融资方式上都要作特定的适应,作为合伙人的是凭自身的人力资本分享合伙组织的利润,并且接受一个专业声誉市场的约束(风险投资家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配备,并高强度参与企业运营。对专用性程度更高的专家技能、项目特有信息的获取,以及非常规性工作努力的付出有更高的激励。风险投资合约一般对创业者(企业家)有股权激励与控制权激励安排,股权激励的敏感性程度随风险程度的增加而上升,与理论预测的不对称信息越严重,激励强度越高的结论相符。我国的投融资法律重视并明确风险投融资专家的劳动力资本的价值,充分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要建立风险投资家的风险责任机制和风险收益机制。将投资绩效与其个人收益挂钩,采取风险工资与绩效工资有机结合的办法,鼓励风险投资家以股东身份高强度参与企业经营。风险投资家还通过兼任重要职务等方式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这样,风险投资家同时掌握一定的股权、清算权和企业实际控制权。
3.5 完善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地方政府应积极出台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于一些产品有市场销路、生产技术先进、管理运作良好的企业,产业基金要积极支持和资助,使它们尽早扩大生产,抓住市场机遇,快速发展壮大;对于生产工艺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改造的家庭作坊式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基金,促使企业技术改造;对于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企业,要积极利用政府的财政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提高中小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当然,所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防止徇私及腐败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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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曙光.《新破产法的制定与中国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载《法学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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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善山.《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改革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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