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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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行起诉,以体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3)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因此,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3.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l)普通程序的改革。①法庭审理实质化。这就是要通过完善普通程序的制度设计,为被追诉人提供周到、细致的程序保障,从而体现诉讼程序之“宽”。 ②审判权力规范化。应当取消法院自行改变罪名的权力,切实保障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③量刑程序独立化,应当增设量刑听证程序,赋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2)简易程序的改革。①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便优化配置司法资源。②赋予被告人③立法应当明确被告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价”,充分体现“宽其所宽”。简易程序以“被告人同意”作为适用条件并不排斥立法者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从国外立法来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程序选择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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