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以来逮捕制度的有欠完善以及司法人员思想理念的保守甚至偏差,尽管目前随着犯罪侦破技术的提高,证据的取得难度已经有了一定的降低,但是司法人员仍然容易产生抓住了犯罪嫌疑人就等于破了案的荒唐想法,只是重视抓人,而忽视了证据的仔细收集和审查的意义,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正因为如此,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的素质培训和考核是有必要的,转变部分司法人员落后的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和整体素质,使司法人员懂得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而真正依法执行工作,不再将逮捕率与司法打击力度划直接的等号,形成法治观念,进而实现司法人员对案件自始自终的以合法认真的态度执行,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本职工作的目的。
三、结语
由于逮捕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故而其措施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一国法制化的衡量标准之一。我们不能将逮捕看作是一个简单的司法行为,而应当充分重视其背后所涉及的更为重大的社会理论问题,诸如司法公正问题、司法人道问题、司法文明问题等等。
限于文章主旨以及研究者水平,本文对于逮捕本身的探讨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例如,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的探讨、对于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除必要的犯罪材料外,增加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将不利诉讼的理由,以此保障检查机关对于逮捕的批准决定更符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要求的探讨以及对于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比较具有讨论价值的逮捕听证制度和附条件的逮捕制度等的相关理论探讨等,本文均未加涉及。但是随着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也在逐步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人权的保障越来越重视。笔者相信对逮捕措施的考察、分析,为合理地构建逮捕制度进而正确地适用逮捕措施、完善及强化人权保障可以略尽绵薄之力。
注释:
①《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②捕后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案件占逮捕总数的比例每年基本维持在40%~50%左右,捕后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比例均维持在10%左右。
③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也称为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s)在逮捕中的引用至今未以法律形式明确确认: (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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