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作为一项硬性制度加以规定,借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有效降低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将涉罪案件进行行政化处理的可能性。
(二)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法律制裁的及时连贯
首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在现场直接进行刑事案件的移交工作,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应当创造有利条件,建设各单位的信息交流机制。该机制应包含数据平台共享、案件备案共享、技术资源共享。从而使各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单位的网络互联、数据共通、信息共享。
其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物品数量、金额、情节、后果等,符合法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等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接受咨询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再次,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建立符合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实用性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工作机制。比如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重大案件,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要求参加案件的讨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列出补查提纲,引导侦查。各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于需要保存或固定的涉案物品等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妥善保存或固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管理。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委托法定机构负责检验、鉴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检验、鉴定工作等。
最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保障衔接机制能顺利运行。其间要确保和落实各部门的监督权特别是检察监督权得以强化。比如当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案件,或者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查或者作必要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经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等。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把案件的检控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使检控工作公开透明化,主动接受外界监督。以有效的检控工作巩固侦查引导的成果,增强执法、侦查部门查办案件的信心,在双方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开拓惩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全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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