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上之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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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包括公司董、监事等重要人员,以及该等重要人员的配偶与二亲等内的血亲,还包括主要股东(即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10%以上)以及大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3%以上)。此外,还包括上述人员在丧失公司关系人身份后,尚未超过一年的人员等等。 其次,所谓的“准内幕人员”则是指,对于上市公司具有法令上的监督权限,以及与上市公司已经缔结契约或正在交涉缔约的人员。由于准内幕人员与上市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特定关系,根据其地位或职务等关系,可以轻易获知上市公司内部尚未公开发表的重要情报,而这些情报往往会影响一般投资人的投资判断,所以日本在证券法上同时限制了这些人员的股票买卖交易行为。最後,所谓的“第一次情报受领人”是指,由公司关系人那里直接收受到与上市公司内部业务相关的重要情报的人员。因为如果只是禁止公司关系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股票的买卖交易,则公司关系人还是可以轻易地将公司内幕信息通知其他人,以达到回避内幕交易禁止规定而进行脱法行为。 在与上述日本对于内幕人员范围的规定比较下,我国证券法并未将内幕人员的配偶与亲属纳入禁止证券交易的范围,因此内幕人员有可能利用亲属来规避法律的限制。为了避免此种脱法行为,本文认为应当以修法的方式,将限制交易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内幕人员的配偶、亲属与信托关系人等。其次,关于情报受领人是否必须受到交易限制,我国证券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本文认为不应当将刑事处罚的范围过于扩张,因此即使透过刑法的解释将情报受领人纳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也应当将情报受领人限于第一次的情报受领人,不包括由第一次情报受领人处获得内幕信息的再次受领人。 (四)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有特别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必须负刑事责任。由于内幕交易罪并没有处罚过失犯的明文规定,所以内幕交易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虽然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具有牟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但是该目的并非本罪的主观要件。亦即,当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依法就不得利用这些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无论行为人是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或避免损失,甚至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只要该行为人明知并希望利用该内幕信息来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就已经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在内幕交易中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内幕交易罪的界限 (一)内幕人员之范围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准确地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最初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6条将内幕人员的范围限定在: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等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然而在刑法第180条中,则是将主体范围扩大到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由此可知,我国对于内幕人员范围的认定是非常广泛的,凡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属于内幕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内容与界限 认定行为人借以进行证券买卖或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是界定内幕交易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内幕信息一经公开披露以后,任何投资人都可以公平接触到该信息,所以内幕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证券买卖行为就不再属于内幕交易。但是关于信息的披露时间点,在我国的证券法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第70条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关于信息披露的时点,日本的《证券取引法施行令》第30条则有具体的规定,即上市公司的代表董事或受其委托者,向二个以上的新闻报导机关公开发表重要事实,而且在公开后经过了12个小时。理论上在内幕信息公开发表之后,内幕人员所受的交易限制也就解除了。但是内幕信息经公布后,事实上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被一般投资人知悉,也才能真正反应证券的真实市场价格。因此为了防止内幕人员在公开发表内幕信息后,立即买进或卖出证券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我国有必要参考日本的规定来进行修法。其次,内幕信息对市场影响的重要性,仅指其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亦即内幕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涨跌,而不是指实际上所产生的影响结果,同时也不考虑该信息所涉及的事项是否会真正实现。因此,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其关键在于判断该信息一旦公开,是否有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可能性。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界限 1.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过程,必须从客观上具体掌握。尤其是必须注意内幕交易罪的客观交易行为在实际运作过程上的三个阶段,即:(1)行为人必须事先知悉内幕信息。对于内幕人员而言,必须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其是否真正知悉内幕信息,其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内幕人员经由何种途径获取内幕信息。(2)行为人必须进行有关的证券交易。因为如果行为人仅知悉内幕信息,但没有从事任何证券交易行为,则谈不上内幕交易行为。(3)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在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来进行的。因为如果行为人虽然知悉内幕信息但并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虽进行了有关证券交易但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则行为人就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或者其所证券交易就不属于内幕交易。 2.对于合法证券投资与非法内幕交易,必须正确地界定。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特定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其关键在于内幕人员是否知悉、利用了内幕信息。因此必须将内幕人员未曾利用内幕信息的合法证券交易行为,与利用内幕信息所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严格地进行区分。一般而言,内幕人员的合法证券交易行为有两种情况:(1)内幕人员在不知道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2)内幕人员并未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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