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下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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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主要体现在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使用的同一性,以及被特许销售产品(服务)的规格、质量、店面装饰、经营理念与经营模式的同一性上,而并非要求转售价格同一。为了防止不同的被特许人之间的价格竞争出现无序,特许人可以就转售价格与被特许人进行协商,阐述自己的观点,提出具体建议,而不能行使价格决定权与价格强制执行权。如果出现了无序价格竞争现象,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3)特许经营中的销售地区限制是指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可以销售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地理区域做出限制。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的销售地区限制行为会导致市场分割,使在特定地区内销售特许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竞争者减少,这样消费者就失去了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权。而且,在没有相关产品或服务项目可替代的情况下,特许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制定销售地区限制条款,还会使被特许人在特定地区内垄断某种产品或服务项目的经营权,不利于被特许人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违法性,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但是,当特许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为了使特许经营获得成功,在对市场需求做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地区做出规划和调查,限定被特许人在某个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可以避免在同一地域内重复投资,造成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的恶性竞争,维护被特许人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加强品牌之间的有序竞争,最终既推动经营者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也使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有序竞争中获益。在上述情况下,无论是从特许人的行为目的还是从实施后果来看,销售地区限制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适用反垄断豁免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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