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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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收的前提是权利人己受领补偿金。可见我国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才合法,一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二是必须保证被拆迁人得到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要求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选择对公民权利侵犯最小的方式。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是指所采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益应较行为所欲防阻之利益为低。房屋拆迁可得的公共利益必须大于预期损害才为合法。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完善如申请、受理、管辖、及回避制、代理制、职能分离制、听证制、证据制度等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拆迁程序须更公开化、透明化,并保证公证机构参与证据保全过程。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司法救济机制 当今我国法院对拆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并且只能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撤销、维持或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裁决等判决。这导致在后续的司法强制执行中,法院执行的仍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内容,时常出现”官了民不了”的现象。因而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裁决享有司法变更权才能体现司法最终干预原则,并取消行政裁决中的先予执行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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