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进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可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重要方面,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体系,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我国第一部科技基本法,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此外,在宪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也加强了对科技发展的调控。如合同法就将技术合同作为专门章节加以规定。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还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系列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范围、保护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在世界科技迅猛发展的态势下,我国科技法律保障不足的弱点逐渐暴露,科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2.1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
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精神。locAlhoST操作性不强,太多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有大量的法律条款停留在口号、纲领、政策的层面上.有的则只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后果。这样一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是脱节的,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重要作用的发挥,减弱了其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以四款法律条文作了规定,这样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激励与制裁机制。又如,科研与生产实践相脱节是我国科技立法早就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却将该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口号加以解决,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产业、高校、研究院互动发展的规范及政策,结果导致了大批科技成果停滞于高校、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内。因此,仅依靠一般的规范、政策来解决科研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是很难奏效的。
2.2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若干层级,第一层次是宪法,第二层次是基本法律,第三层次是一般法律,第四层次是法规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只是其中的第三层次,更别说部门规章了。南于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出现了在调节同一科技活动时法律规范互相冲突的现象,一项科技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各部门、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出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是时常发生的。甚至于在这些规章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会充当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办案中或越权办案,或偏袒本地本部门一方,对外来办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这些现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科技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对我国的科技发展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2.3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形成不同程序的司法保护机制。对于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分别由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的机制必然产生程序内耗,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且增加当事人讼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程序的冲突、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技术性,处理难度往往大于其它类型的案件,尤其是发明专利等涉及高新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从事民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理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审判视角不同,司法理念也不尽相同.出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和矛盾冲突的情况另外.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依不同的程序作出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往往会自相矛盾.或者由于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有偏差,导致在后的民事判决难以与之相协调。这种“三审分立”不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4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一般是补偿性赔偿。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额仅为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实际有形价值,而不是受到损害的全部价值。因此,侵权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后,还有“剩余”,同时受害人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赔偿,更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知识产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相比之下.由于美国对知识产权实施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其所造成的对受害者的损失.以达到制裁、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在无利可图.甚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就会放弃其侵权行为。
3我国科技创新法制的完善
3.1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立法制度的完善
科技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科技对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要从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用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但这些法律原则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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