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部分可操作性较差。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在科技立法的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我国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密切相关。最高法院要求.各有关法院必须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考试为契机.面向社会招收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此外,法院还应该尽量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为专家型和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还要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实践理性。英美知识产权法官对知识产权法学的最大贡献.就是将知识产权审判这个以前被人们认为“几乎无太多话可说”的领域中产生的知识。变成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交流、对话因而可以分享的知识j。而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缺陷在于不能像英美知识产权法官那样以恰当方式将自己的审判经验转化为可言说的“实践理性”。因此,在人才成长环境方面,应该打破以前就案办案的旧氛围,注重培养学术志趣.努力营造学术气氛,积极构建群体调研的新环境。每位知识产权法官都应该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特别是加强对我国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律、trips协议和其它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学习,加强对复杂、疑难和新颖类型案件的研究。
第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借鉴国外审判实践经验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重要途径。比如,美国实施的是联邦和州并存的双轨审判体制,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建立了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核心的司法体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为负责专利诉讼的全国性、专门性的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所有来自全国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上诉案件,而且还包括对美国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的专利确权上诉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成立是美国专利司法制度在程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美国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带来了重大影响,对创新者的激励功能大大加强了。日本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性质的“专利法院”,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由东京高等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侵权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日本还引进专门委员辅助法官的陪审参与制度.以确保法院的中立和公平。此外,国外诸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达的国家,均采取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审理的模式,甚至在一些保护程度很高的国家,如泰国还采取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予以专门的保护。
当前.我国应当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审判方式.从而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三审合一”的实质就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以解决知识产权技术性带来的刑事、行政审判认定事实困难等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在不突破三大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业务对口指导的方式.整合审判资源,积累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
3.3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惩罚性赔偿最初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随着侵权理论的不断发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
在知识产权的创作过程中,权利人往往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取得知识产权。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极易被复制,特别是在当前计算机网络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条件下,知识产权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不仅挫伤了权利人进行不断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的科技创新。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官依据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根据侵权的性质和传播的程度。不仅判决被告赔偿侵权带来的实际损失,而且还进行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的震慑力,防止和惩戒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鼓励和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和创新精神。
总之,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调控作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客观规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构建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保障,从而激励和促进我国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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