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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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故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我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片面,该条的规定是为防止法院乱争案件管辖而违法作出实体裁判的情形,应是对实体裁判的再审。发现管辖错误的,应当撤销实体裁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申请再审的审查或者再审,势必极大的拖延诉讼,甚至会使案件的管辖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实体审判停滞不前,案件久拖不决。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故我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对于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其他裁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六)管辖权异议制度需要时限提高效率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二审的审查期限未予以明确,一审期限也不够严格,再加上一、二审法院之间因上诉卷宗移送须占用一定的时间,这些都导致管辖权处理期限较长。同时,在确定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下,也应该确定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要求有关法院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将案卷和诉讼费移送出去。当然,这些都需要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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