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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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是生命之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迫切需要。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但是在 【正文】 水是生命之源。2007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报告说,目前全球有11亿人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这一问题可能因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等原因而加剧。联合国甚至警告:如果世界人口持续增加,到2025年,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将不得不为获得安全的饮用水而苦恼。饮用水安全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饮用水安全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的水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并牵头组建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和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应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工作。另外,有必要制定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政策,建立起综合的决策机制。 3、 完善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跨行政区饮用水源的补偿机制。上游污染饮用水源导致下游受损,上游应对下游给予补偿。上游为了保护饮用水源,不能进行本应进行的开发活动,下游得到好的饮用水源条件,是以上游的经济发展的限制为条件的,那么下游就应当给上游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国家以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安全饮用水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并加强我国在安全饮用水保障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 4、 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法》 我国政协委员杨文龙认为:“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有相当广泛的立法基础。LoCALHOSt从经验借鉴的角度看,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了生活饮用水的立法。我国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的时机与条件均已具备,应尽快予以制定。”因此,应尽快出台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法》,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1] 吕亚龙,《中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问题及政府管制》,载于《生态经济》2007年12期第34页。 [2] 刘曼明,《美国安全饮用水法简介》,载于《海河水利》2002年4期第45-48页。 [3] 蓝楠著,《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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