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宪法角度对当前农民工权利保降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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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过重为由,不予以办理社会保险。也许很多人认为,现在连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制顾及尚且不周,那里顾的上流入城市外来民工的保障.然而,我们面临现实问题却是,离乡背井的外来民工在人生地不熟的城市中,没有工作,没有定居之所,又得不到任何社会帮助,在年老、疾病、工伤后还得不到养老金、失业保险与救济及工伤补偿,他们的生活很可能陷入贫穷中,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力量。建立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有些地区以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 这些措施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对农民工的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改革毕竟不彻底,一方面它只局限于部分城市;另一方面它为涉及到对城市农民工而言最重要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问题。”根据 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必须加大改革的力度。在进一步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遵循宪法的平等权规定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将逐渐把中国所有的人都卷入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城市化相随而生的各种风险当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逐步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所有的人,使每一个人都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收益者和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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