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尽管这方面的工作也并非尽如人意,但毕竟使对抽象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成为可能,在现实中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审查,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又缺乏相应的政治、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以及主观认识上的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因而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往往不了了之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政府机构改革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容易造成不同部门之间职权分工的交叉或空白。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不同机关往往会发生权限争议。这不仅会因政出多门而降低效率,而且还会加重人民负担。当前这一现象比较严重,中央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主要停留在政策指导上,还没有依宪依法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全民宪法意识
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提高宪法意识,发挥其在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具体说来,第一,坚决清除依宪依法治国是削弱党的领导的错误思想,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党章都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论是作为公民还是作为党员,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这一规定“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这不仅无损于党的权威.而且还会增强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第二,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任何党员,首先是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不能因其党员身分而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
其次.广大公民也应提高宪法意识。要明确宪法与公民的关系。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有限政府,约束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的权利正是通过权利制约权力而得以保障和发展。因此,维护宪法权威,也就是维护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此外,还要树立宪法也是法,并且是最高法的观念。宪法不论从制定程序、内容结构,还是从效力上看,都具有法律属性。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依据和基础,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公民守法护法。首先是遵守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加大宪法宣传教育的力度.以期在全社会形成学宪法、懂宪法、护宪法的氛围。
(二)在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1.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
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尽管存在不同的模式设计,但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想,得到了较多人士的认同。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首先,设在全国人大下面.体现了宪法委员会崇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其以高度的权威来行使职权,也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相适应。其次,设在全国人大下面,也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便于处理它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保证国家机关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宪法委员会的职权。
宪法委员会隶属全国人大。其职权主要有: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发现违宪条款.有权分别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建议。审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省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认为其违宪,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建议。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及其重要组成人员、各政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具体行为,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就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分别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对因法律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而引起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根据宪法精神、原则并结合现实需要,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等等。
审查方式是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并重,既可以积极对以上法律性文件或具体行为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也可以应一定主体(如:由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国家机关重要组成人员、全国性社会团体.一定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公民等)提出的违宪审查请求而进行。
3.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应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且是政治专家或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当然的委员,现任委员长兼任主任。同时,考虑到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宪法委员会可以招聘有关专家作为顾问或工作人员。委员的任期应比其他代表长一些。至少应担任两届。以保证宪法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委员的独立性
4.省级人大也应设立相应机构。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公民宪法意识淡薄,违宪行为大量存在.所以有必要在省级人大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其职权是对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如认为违宪.有权向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理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权限争端。
(三)加快宪法监督的法制建设
1.制定人大监督法
在我国,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但人大的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各级人大享有监督权,并对监督的对象、方式等也作了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尽快制定出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基本法,其中应包含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效力、违宪责任形式、裁决及其执行等,以保证人大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切实体现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2.制定政党法。
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我国已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也是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必然选择。但是,这一制度还没有具体化、法律化。对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执政行为、相应的政治法律后果.以及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都应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3.制定宪法诉讼法。
宪法也是实体法,具有实体法的属性。因此,宪法的实施同样需要程序法来保障.使其具有“可诉性”,以有利于对一切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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