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意识的两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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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发下一份份几近雷同的选择、填空、简答题型皆有的试卷,一旦调查结果显示错误比例过高或言“不及格者”居多,便断言公民的宪法意识低下。试想:就是一个文化水平再高的人,若要他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参加一门完全陌生的课程考试,谁也不能保证他就一定能够及格!当然,在调查者眼中,宪法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必修课程”,进行这样的调查,主要是检验公民对这门“必修课”的内容到底了解多少,从而得出公民有没有在认真学习这门“课”或有没有能力学好这门“课”。估计结果会令每一个调查者失望。又或者说,调查者在进行调查之前就己经作出了“公民宪法意识普遍低下”的结论,通过调查,他们只是想看看公民的宪法知识到底缺乏到了何种程度,以此来验证他们内心结论的正确性及找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问卷调查的途径来证实自己的观点并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可取的,但一味的将公民宪法意识低下归结于民智未启的原因,这种先入为主的潜意识缺乏其科学性。在笔者看来,“息息相关”不是法学家们说了算的,也不是政府说了算的,它需要公民的亲身感受。只有当公民哪天真切感受到宪法己经与生活分不开了,那才真正算得上是宪法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了。 宪法意识作为社会个体对宪法认知程度的反映,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根据哲学上的解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即可得知:宪法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同样也决定于社会存在。笔者在前述内容中即表示,宪法意识在出现后就未消亡过,在此可解释为社会存在的持续性。LocaLhoSt那么,我们何不“假设”这样一个前提:即公民并不缺乏宪法意识,公民缺乏的是一种保证宪法意识内容得以实现的力量。这个力量从哪来?只能从享有公权力的政府中来。打个比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若政府不允许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或者表面上允许而实际上设置种种诸如户籍制度的障碍来阻止公民这一权利的行使,试问:就算公民将宪法文本中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背得烂熟于胸,调查者能“视而不见”的得出“公民关于迁徙自由这一权利的宪法认识很到位”的结论吗?不能。宪法知识的积累只是宪法意识提高的一个方面,殊不知,宪法知识也是来源于宪法文本制定前的宪法观念。公民了解再多的宪法知识,调查者得出再令人满意的调查结论,但是,若公民看到连属于自己的衣食住行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他们能忍饥挨饿的笑言“宪法意识越高,权利享有状况越好”吗?不能!相反,若公民并不很了解多少宪法知识,但是公民权利却都得到了切实保障,我们谁也不能否认公民实际上享有了宪法意识—因为一旦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公民潜意识的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护权利,而不是像现在大面积存在的“麻木不仁”。所以,造成“公民宪法意识低”这样的境况,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缺乏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与保障。 笔者建议,在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方法选择上,不妨跳出“宪法意识”的局限,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保障上来。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过30年的飞速发展,完全有能力让社会保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承担更重大的历史使命。况且,正如刘福垣博士所言:“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的灵魂,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中国人选择了社会主义,也必然会赋予其以“善”、“恶”标准。何从判别?标准就是政府能否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公民享有一个“主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个标准就是宪法意识中关于公民权利的集中反映,所以,只要社会保障做到位,公民的宪法意识自然就会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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