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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解释与制度变迁——市场经济为何要限制行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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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解释与制度变迁——市场经济为何要限制行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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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还是司法实践,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方法反而是直接有效的。司法、立法,以及约束市场的方式都包含着相当多的行政性因素。因此,对于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行政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关系,下级机关的职能来源于上级机关授权,它隶属于上级机关,并对上级机关负责。一级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授权规定行事。这就决定了行政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关系的单向性。行政关系是自上而下地串联起来以实现有效控制和传递信息的目的和要求,因此,它不允许有双向权力关系的存在。在行政关系中,下级机关的任用、职能都要由上级机关指派和确认,下级机关只能根据上级机关的授权行事。因而,也就派生出了下面另外几个特点。 二是行政关系需要明确地授权。授权的规定要具体明确,这是行政关系合法性的依据。正如前面所述,行政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赋予的权力,这种单向性也就决定了它的权能只能来源于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界定权限大小、行使范围,行政机关对于其下属的任命或是离职具有决定权。这是行政高效率运行的基础,也是行政之所以有效率的关键。正因为行政关系能够促进社会的有效运行,所以,它成了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三是行政关系中下级机关的非主体性。由上级机关具体考察下级机关的职能和业绩,决定其是否留用、晋升或是降级,在这一点上,下级机关是没有任何谈判的权利的。下级机关的非主体性也是保证行政关系一体性和行政机制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 四是解释的狭义性。解释规则的方法有很多,有文字解释、扩张解释、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场生死攸关的考验。LocAlhOST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种竞争方式能够有效地限制,甚至消除行政干预,彻底摆脱行政关系,从而尽快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行政关系下的市场经济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如两套运行规则并存,这无异于鼓励人们从事“寻租”行为(即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价值实现),这样既能够充分利用行政关系所赋予的特殊权力、特殊政策规定,又能够将这种特权在市场中及时兑现其价值。加快行政关系的改革,实现单一的国民标准、公平竞争成为当前行政改革的首要任务。而减少国内市场准人的审查是实现国内单一国民标准的关键。对外开放,首先是要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竞争,形成国内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我国的改革以及其他市场化国家的经验来看,凡是国内竞争搞得好的,国际竞争力就强,也就不怕开放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凡是在国内搞垄断的,竞争力就会丧失,即使原先有很强的竞争力,也会由强变弱。 总之,我们需要有步骤地、有针对性地改革行政关系,而不是被动地、毫无准备地接受wto的规则,那样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管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不能有目的地实现国内的单一国民标准,增强国内竞争的实力,如此,我国加入wto,或是过渡期之后所直接面对的将是严重不利的国际竞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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