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建厂、参加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健全合作机制、健全互助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06年lo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扩大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援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互惠互利机制。目前,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到了需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时刻。
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建构要以塑造区域横向合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目标,这就决定了该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行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统筹兼顾决不偏废。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就要大力培育市场机制,构建区域间统一的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等,促进区域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行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就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国家机构的协调作用。
建立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对开发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规划,主要实现以下功能:一是综合规划功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间产业结构互补性发展,重组产业布局,调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二是鼓励引导功能,通过立法明确培育区域间统一市场的各种鼓励措施,引导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在区域间合理流动;三是限制和预防功能,防止区域经济统筹发展中的短期行为,有效解决特殊区域、特殊文化背景下的保护和发展问题;限制区域间争夺资源、重复建设等行为,减少政府政策的随意性,使区域经济合作在法律制度安排的引导下有效地推进。lOcALHOsT
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不仅要有效地防止区域经济冲突,更要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形成区域问统一生产要素市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区域协作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决定了该法律制度的创建要从区域横向合作协调法律制度和市场培育法律制度两方面人手。
二、区域横向合作协调法律制度
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落后区域,这一类地区主要是由内部条件如自然条件恶劣、资源匮乏、资金短缺、技术落后造成的;二是萧条区域,这一类地区主要是因为区域所面临的外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原有的产业特别是主导产业已相对落后和衰退,而新的主导产业又未建立和壮大起来,从而导致其经济发展陷入萧条的境地。按“地区生产总值”考察:东部10省(市)在全国总量中所占份额过半,按近年(1998—2002)的份额变动分析,所占份额正以年均0.15个百分点的幅度继续提高;中部6省的份额占1/5左右,且以年均0.13个百分点的幅度继续下降;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所占份额不足1/5,以前下降幅度较大,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年均下降幅度已缩小到0.117个百分点;东北三省地区生产总值所占份额不足1/10。按企业之间的利益),导致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控,始终体现着政府对经济的主动干预,或者说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主要是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为主导,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多种手段缩小地区差距。政府在对经济干预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逐步实现职能转变,应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从审批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高成本型政府转变为高效率型政府、从传统型政府转变为现代型政府。为了协调地区的发展,保证区域横向合作计划的有效实施,可以考虑成立全国性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指导机构和区域性的经济协调专业职能机构,负责区域经济开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国性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指导机构可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区域经济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出战略性、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并协助解决与相关部门经济政策的协调事宜。学者张可云认为:“这个机构应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人的级别只有足够地高,才能发挥这个机构的作用。”
区域性的经济协调专业职能机构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具体需要共同建立,具体解决区域横向合作中产生的专门问题。同时为发挥区域经济发展中社会力量的作用,应鼓励建立区域性联合经济自治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区域性联合经济自治组织应由区域内各类企业自愿参与,代表区域内企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强行业的内部协作关系,搞好区域内企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区域性各类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在立法中明确促进区域经济横向合作的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责和相应法律责任。
三、区域横向合作市场培育法律制度
区域横向合作市场培育法律制度可分为区域间统一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培育等法律制度。国家应利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促进各种劳动要素在区域间市场自由流动。
首先,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完善我国区域经济横向合作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更具有紧迫性。政府应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金融工具的重要作用,积极实施区域信贷向中西部倾斜的政策和区域性优惠利率政策。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区域性金融资本的监管,并采取倾斜政策,降低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增加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数量和规模,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所需要的投资项目以及信贷融资。政府应利用市场力量规范发展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区域间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帮助区域内企业实现异地融资。采用的形式可以是组建区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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