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不同:论物名权及其对物权结构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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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名权 物权 冠名权 内容提要: 人有人名,可得成立姓名权;物有物名,亦得成立物名权。物名即物之名号,物名权是对物名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名权是符号物权,其衍生于实体物权,又与之有所不同,是对物权结构的丰富和完善。符号物权与实体物权和而不同、相辅相成,共同表述物权的整体价值和功能。 一、物名权之提出 “语言形塑真实,谁有语言,就有世界。谁可以称谓东西,就可以给予它意义,也因此控制它。”[1]171人们出于对某种事物(包括自身)的意志支配,同时也是为了日常交流的需要,给自己取个名称,谓之“姓名”,同时也得赋予周遭的万事万物一定的名称。“给予名称,是一种创造,是一种真实的创造。”[1]171这种创造的意义,在于通过命名将外在事物内化为人类主观意义世界的一部分,自纯粹实践理性而言,是“把此物看作是意志活动的一个对象”,[2]55显示出人类理性对外部世界实施的某种自主自在的能动与支配,也是“人是万物的尺度”(古希腊http://financel.jrj.com.cn/news/2007-08-28/000002605934.html。从地名管理的角度分析,“鸟巢”和“水立方”的正式名称“国家体育中心”和“国家游泳中心”属于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的“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已具备防止重名的效力。)。这是从商标申请的角度对知名物名的法律保护,但对于未进行商标申请的知名物名应否建立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防止知名物名被不正当利用、知名物名权被侵害,值得考虑。lOcAlHOSt同时,一些种类物的物名,尤其是具有显著性的商品名称,如果不加防范,在市场传播和同业竞争中有淡化为同类商品通用名称之法律风险,因此应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认可通用名称具有商标意义。[4]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涵盖范围广泛,如能将物名权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亦得纳入其解释范围(注:为防止知名物名如楼盘名称或建筑物名称被重名问题,与本文视角不同,既有研究多从知识产权或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对策,如张小桃:《论楼盘名称的法律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但是,同样应当明确,这种防止他人物名重名的排他效力源于《商标法》对不同权益之间的价值判断,也非物名权内容的固有权能。 再次,基于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同,物名权的变动也与物权变动有所不同。例如,物名冠名权的交易,对于一般物名,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像转让动产那样“交付”物名,也不需要像转让不动产那样办理登记以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是需要所有权人将冠名权人的名号冠与物名通名之前形成冠名,设置为物名的正式名称,并在日常使用物时显示该冠名。即便一些特殊的物名冠名,如船名、列车名、地名等,需要办理新物名变更登记的,该登记也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性质,而非像不动产转让登记那样同时具有权属登记的性质,尽管登记、公告本身在事实上强化了广而告之的冠名效果。此外,物权实行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得以约定或其他方式创设物权;物名权尚不属于法定的物权种类,物权法对其内容也未规定,除了某些公用物物名(如地名)的设定、变更依法需要办理一定的行政审批和登记手续外,一般物的物名的设定、变更、处分基本上尚处于一种自生自发的自治秩序。 总之,物名权与物权是有明显区别的,其在客体上具有符号性和对实体物的依附性,在权利内容上具有支配权和绝对权的性质,在变动规则上也与物权变动规则有所不同。既有的物权观念和物权规范未能将其涵盖,盖因在漫长的人类社会 不过,由于物的命名涉及因素复杂,既有环境因素,也有人为因素,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物名与对象之偏移乃至误导公众或者侵害他人权益之情形,因此需要对物名权的行使施以规制,这于私法与公法两个维度均有必要。在私法维度上,物名权人根据其意志对物命名并使用该物名,体现了对物的符号化支配,故可将物名权列为民事权利之一,但是,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物名权的行使也应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比如狗的主人不能故意把狗唤作某邻居的姓名,否则就有侵害他人人格权之嫌。在公法维度上,物的命名和物名的使用,也是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而言论自由则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一。作为言论自由,物名同样也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限度,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制。比如,一些楼盘不规范命名,具有市场营销的商业意图,不适当地夸大宣传则有商业欺诈之嫌,此外,一些建筑物的物名同时还会被确定为标准地名,而地名在命名和冠名时要进行审批登记,确保其用语规范。同时,言论自由是一种重要的基本权利,“它只应当接受为其可能造成的弊害所需要的最小限制,或者说,限制应与弊害相当”,[7]112在限制对象和限制手段上应当格外审慎(注:类似地,在姓名权,也存在着公民的姓名决定权(或表达自由)与公权力管控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典型者如赵c诉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姓名权行政纠纷案。参见王劭晗:《赵c的姓名权之争》,载《政府法制》2009年第10期。)。就物名而言,一般的物名只要未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予以必要的尊重和容忍,相比较而言,商业言论性质的物名就应予以必要规制。在美国,法院和法学界日益抛弃了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泛 除了单一的物名冠名权交易,在商业实践中还存在着物名冠名权与实体物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组合交易的情形。冠名权与实体物权混合交易的情形在写字楼交易市场较为常见,有的是买得整栋写字楼及其冠名权,这种情况下的写字楼他冠名权已与写字楼本身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合一,他冠名权演化为自冠名权。有的是购得部分写字楼以及整栋楼宇的冠名权,还有的是租得写字楼及整栋楼宇的冠名权(相关事例可参见《名企上演写字楼命名热,争抢写字楼冠名权》,载地产中国网: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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