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民主*的起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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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民主*的起点吗 党国印 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一 . 引言 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改革的经验。我们只能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判断对这一事件作出某种推测性研究。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 1 从根本上说,乡村民主*应该是全社会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全社会的 自治民主 。 2 在传统乡村社会,可以有 自治 ,但不会有 民主自治 ;真正的传统乡村社会不存在对民主*的需求。 3 对民主*的需求产生于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时期。 4 通常,乡村*改革应该是全社会*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变革的力量。 5 中国推行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标志着一场新的 乡村动员 已经开始,其*发展的后果尚难以预料。 6 乡村*改革必须遵从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个前提下,*家的领导技巧才能够驾驭*改革进程。 村民自治 是民主*的起点吗 ? 二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历史的考察 自治本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在*学和历史学文献中,自治概念主要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特性;现在也用来表述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关系。 罗马帝国时期,欧洲有自治城市。在公元二世纪,罗马帝国的 每一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 * 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LOcalhOst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 -- 外交、*、国家财政。 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真正完全控制的是罗马这个城市,其君主在法律上只是首府罗马城的最高长官。皇帝作为取得胜利的征服者,他的大田庄遍及帝国各地,并成为其岁入的重要来源(罗斯托夫采夫, 1957 , 195 ~ 230 页)。显然,这种自治性*关系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很难找到,更不同于今天的我国乡村 自治 。 英国中世纪的乡村似乎也有某种 自治 。乡村庄园有议事厅,是村民的活动中心。 村民可以根据当地习俗就进入或使用草地等公用土地问题达成协议,而无需承担来自官方的任何压力。 但是,这种乡村自治不是民主自治。英国那时奉行等级制度,从史料中可以发现至少有 21 种不同身份地位的规定。法律对于低等级的维兰( villani ,占农民总数的 40 %以上)有种种歧视性规定,如无权控告领主,法庭上不能申辩等。这种 卑贱的人 在*上无权,在经济上的地位也极为软弱( a. 勃里格斯, 1987 , 81 ~ 82 、 131 ~ 132 页)。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有所不同。在中世纪, 由于领主权力的极度膨胀,使得法国的领主在法庭上有绝对的权威。 法国的维兰( villa )不论是自由农还是农奴,都服从领主,与领主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布洛赫, 1931 , 95 页、 101 页)。法国曾有过家庭共同体,人口有时近百口,几代人居住在一所房子里。这种共同体的产生与法国一些地方实行按户征税的税收制度有关。法国还有过乡村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各种共同经营的规定(临时耕种法则、公共牧场、收获日子等)。在某些情况下,乡村共同体是农民与国王斗争的组织。 13 世纪巴黎北部的卢夫尔人自己建造教堂,选举镇长,批准治安条例,维修公路和水井,与 国王的人 对峙。有的乡村共同体后来发展成为 公社 ,并赢得了公社契约。但是,这种合法化的团体经过与领主的斗争与妥协才得以确立。冲突一般要经过法官裁决,法官代表的是领主,而不是团体。在一些共同事务中,只有领主才合法地掌握指挥权(马克·布洛赫, 1931 , 190 ~ 200 页)。总体上看,法国农村的自治是十分有限的,更谈不上民主自治,这正如威尔逊所说: 巴黎自始至终没有丧失对农村的控制,也没有丧失对税款贪得无厌的胃口,这项税款是用来供养军队和官僚机构的 ( j.q. 威尔逊, 1989 , 367 页)。 法国城市自治状况与乡村有相似之处。布罗代尔指出: 人们往往认为城市的自治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主运动的支持,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因为城市政权很早就已为几个强大的家族所控制。这种政权无疑由选举产生,但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几个沆瀣一气的大家族不断支配着马赛、里昂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运。巴黎的选举程式确实是一部编写得很好的电影脚本,知道底细的人事后无不为之捧腹大笑。特权阶层在选举中稳操胜券,他们的地位始终十分牢靠 (布罗代尔, 1990 , 56 页)。 美国的一些学者研究过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按照他们的分析,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乡村与官府的关系较为简单,传统道德(习惯法)是维系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首事、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对乡村纠纷拥有裁判权威。杜赞奇认为,中人一般也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作为保护人,他们成为乡村农民的依赖对象,以便实现契约、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农民在进行交易和遇到纠纷时,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当然,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护人往往受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既爱又恨(杜赞奇, 170 页)。显然,中国乡村社会的这种治理结构也有自治性质,但谈不上民主自治。 为什么在传统社会王权*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使王权*止于村社共同体边界?一般来说,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包含有*技术、*机构在内的王权*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据英国 12 世纪出现的一部《财务署对话录》记载,国王和群臣仅征收赋税一项已是 强加于他们的最沉重负担 (勃里格斯, 1987 , 22 页),更不用说介入村社共同体的其他方面。与王权相对照,村社共同体中的宗法关系甚至可以采取某种民主制的形式。《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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