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也是立宪、行宪和护宪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由于立宪者的技术水平和对宪法认知和理解程度的局限性,使得所制定出的成文宪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与社会现实部分脱节,导致宪法功能的缺位或者应然功能的不明确,形成宪法功能向实然转化的障碍。这时,除了宪法的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也起着完善成文宪法,维护宪法科学性和权威性,明确宪法功能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变化,使得宪法规范本身具有相对滞后性、保守性等特点,难以及时反映现实社会中宪法主体的所有需求,而通过完善的宪法解释机制,可以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适用机制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根本性及概括性等特征,使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有别于一般普通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当宪法规范通过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具体化、明确化时,宪法的功能才能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和环节,当体现宪法规范基本内容的部门法律规范在普通司法程序中适用,则实现了宪法的间接适用。而宪法的直接适用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都是宪法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
宪法监督机制,在整个宪法运行机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实现了由依法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并在其监督权限范围内,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决定、命令等的制定、使用和执行这些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间接适用中,宪法监督足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协调统一性[5]。宪法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宪法完全有效的实施,但宪法监督功能并不局限于保障宪法的正确适用,还在于维护和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要求。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过程正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宪法的司法适用机制,以及宪法的监督机制所共同构建的宪法运行机制的共同作用的过程。
四、宪法功能从应然到实然的阻碍因素及解决途径
1.阻碍因素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是一个客观的、动态的过程,是由宪法规范、制度和观念等内容和因素所构建的宪法系统与社会这一庞大而纷繁复杂的体系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等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仅从宪法自身的运作和实现的过程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结构的缺陷。结构是功能的内在依据和前提条件,功能是系统内中各个构成要素运行的综合结果。宪法结构的缺陷将导致宪法功能的局限,制约宪法功能的发挥,阻碍宪法功能的实现。宪法结构的缺陷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内容上看,宪法内部构成要素的部分缺失是宪法结构与客观现实脱节的最直观表现。究其原因,可能是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过程中的疏漏,也有可能是统治阶级内部未就某些内容达成共识,还有可能是制宪者的认识水平及对宪法理解程度上的局限性所致。宪法内部构成要素的部分缺失会导致宪法部分功能的缺失,也有可能导致宪法功能体系的紊乱,不仅缺失部分的功能得不到实现,还会影响制约其他功能的实现程度,甚至阻碍其他一些功能的发挥。另外,由于宪法外部诸因素影响或外部力量的强制等原因,还有可能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部分相悖离的情况。从形式上看,合理的宪法结构要求宪法外部结构要素协调一致,符合宪法的规范特征。即要求宪法外部结构需要宪法条文应当明确具体,用语应当规范准确,逻辑结构应当规范统一。宪法作为法律体系构建的总规则,其规范之间应当比其他法律具有更完美的和谐性,这种和谐性体现在宪法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整体的过程中。宪法条文用语的不规范则会导致歧义的产生,宪法内容表达的不充分或者与宪法原则、精神的悖离,直接影响着宪法功能的实现。宪法结构的规范和完善还应体现在宪法的稳定性上。无论是从形式意义上,还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宪法的稳定性体现着宪法的权威性。一个需要频繁修改或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宪法难以保障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2)宪法观念的滞后。宪法观念对宪法功能实现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程度上来看,公民宪法意识的淡薄和宪法信仰的缺失影响宪法功能的发挥。宪法主体既是宪法作用的对象,也是宪法权威的载体,任何宪法的实现都离不开宪法主体的认同。宪法观念对宪法功能的影响贯穿于现实宪法到成文宪法再到作用于现实,适应并调整现实宪法的过程之中。当宪法主体具有良好的宪法意识,拥有共同的宪法信仰时,即使宪法本身不够完善,其应然功能也有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现。反之,当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淡薄和宪法信仰缺失时,纵使再良好的宪法,再完备的运行机制,没有主体的认同并遵守,也难以实现其实然功能。从理解差异上来看,不同的宪法观念,影响并制约着宪法的功能。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不同的宪法观念可能会影响成文宪法内容的侧重,从而对具体宪法功能体系的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导致本应是主要功能的宪法功能成为次要功能,本应是显性的功能,成为隐性的功能,影响其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仅将宪法理解为政治法的观念必然导致对宪法在政治内容方面的偏重和对社会其他方面的相对忽视。在宪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宪法观念的理解差异也影响着具体宪法所体现的特性,以及其对社会其他现象的作用。例如,仅将宪法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的观念,将导致宪法最终沦为政治附庸,并在其运作过程中严重阻碍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和推动法治的功能。
(3)宪法运行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所谓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6]225-226。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离不开一系列制度的构建和相互作用。这里的制度是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这种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受到一定权力机构的强有力的保障,它表现于外则体现为具有管束、支配、调节作用的法律行为规则和程序[7]。而宪法运行机制正是这一系列制度相互协调统一,共同构建的宪法运行模式。具体来说,宪法运行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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