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哲学思考和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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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不经司法程序由政府行使20日(一年之5%、一月之2/3)拘留,对于一个公民的伤害太大了,渴望自由是人之本性,政府应努力营造尊重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社会氛围。只有在不拘留就无法控制混乱局面,不拘留就无法保护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处罚不足以使当事人受到深刻教育的情况下,才予以拘留,而且应尽量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治安刑事拘留,慎用行政拘留。以显示政府对宪法的尊重,更好体现政府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良好形象。 【注释】 [②][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③]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三号,第187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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