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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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在我国,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收、征用均无程序控制,或程序规定非常简单,不利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美国宪法文本中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修正案第5条、第14条),它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拘束,而是应现实需要衍生出的功能。正当程序原则所表达出的理念即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和尊重,也正因如此,人们对程序的正当性的关注才会经久不衰。宪法中应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私人财产。不仅如此,我国还可以在征收、征用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公民权益保障制度,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与此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行使这些程序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征收、征用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4.重新界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虽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用,但判断公益性(及其合理限度)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政治领导人和行政官员手中,宪法规定的公益要件实际上也是比较模糊的。如能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和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够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那么,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征收问题将得到很大好转,且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将得到相当的缓解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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