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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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对商标权的确权、维持、异议和撤销等决定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可以说是一部现代化的著作权法,基本上能保障作者的正当权益,协调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因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在司法审查方面,著作权法的修改还应着重体现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给被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司法当局有权责令原告当事人给被当事人提供适当补偿。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如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完善了司法保障体系,这些完善都与trips协议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是密不可分的。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为调动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推动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版权贸易,促进我国对外交流合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和控制在trips协议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明确反映了trips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而且有利于增强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对我国的信任度,切实达到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促进我国法治的进程。 三、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意义深远 在现代的法制社会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发达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衡量其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法治水平发达的国家,无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这本身就是人类法治发展的必然成就和趋势。就法学基本理论而言,司法审查即司法救济,即对于当事人,无论其权利受到相对个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还是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无论此种侵害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只要权利人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机关就应当提供司法救济;或者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使当事人获得利益保障。这种司法救济,是一种公救济,已成为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的最终救济途径,是各国法制建设追求的目标。 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具体表现为法院对政府的命令、决定、行政裁决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权审查,以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司法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职权拥有者的强势一方—国家和政府,在行使职权时,难免会造成对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行政行为一旦成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失去寻求公平的机会。虽然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以其经济、快速、有效的特点,在我国的执法手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已成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也势在必行。监督、审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监督与控制行政行为,抑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利,给予权利人以最终的及时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trips协议中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我国知识产权三大主要法律的修改,在司法审查方面与trips协议全面接轨,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贸易政策透明度及法治程度的顾虑,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审查制度将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监督模式,并起到主要的保障作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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