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我国劳动法制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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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力祛》、《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等内容,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应该把它们整理加工,列人((劳动法))的条款,改变目前的分散与零乱局面,以方便法的适用。 其次,增加新的劳动法内容。(1)关于职业培训。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企业的外来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鉴证。天津市j班卫年以}u}ft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鉴证,zx卫年修改后的袄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又改为“可以鉴证”。北京市现行姨动合同规定》则只字未提鉴证。我认为,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应该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相当长时期内不可或缺的劳动法律制度,它又剑准行劳动合同制度、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及争议的有效处理等方面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应该作出某些相应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本上也是“地方自治”。社会保险五大险种,除了失业保险为国家较全面地规定外,养老、工伤疾病、生育保险均主要为地方规定、地方管理。 劳动制度中的许多细节也存在浓厚的地方特色。如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国家已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但地方仍有地方的规定。如纩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终le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这样一来,就扩大或超越了国家规定,增加了终ie劳动合同的经为i生规定。 笔者认为,目前的问题是地方立法权力过大,使得整个国家的劳动法体系杂乱无章,劳动法制很不统一。lOcaLhOST统一劳动立法应该是我国当前要完成的工作,唯如此才能统一劳动法制、理顺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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