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建立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实现人权保障
(一)刑事侦查阶段司法审查制度概说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发挥能动作用,对国家强制权的使用进行合法性审查,来保障个人的权益不受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简要地说。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就是由法院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从政治角度出发。它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它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它在公民权益受到国家权力的强制侵犯时。使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公民提供了一条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二)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实现人权保障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巾。人权问题可以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国际社会已经把保障人权确立为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实现人权保障最主要方式之一是为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许多国家都将寻求法院救济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当公民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他人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特别是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时,公民有权要求法院对受到异议的行为进行审查和作出判断,并就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其中赋予公民请求法院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意义尤其重大。
(三)刑事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范围
根据司法审查制度的精神,只要是对公民个人权利构成强制性侵犯的国家强制处分行为,不管是实体性强制处分行为,还是程序性强制处分行为。都应当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从而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具体到侦查阶段,则主要针对的是程序性强制处分——强制侦杏措施。强制侦查措施包括人身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二者都应当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
1.人身保全措施
逮捕、褐押等强制措施在国外刑事诉讼理论上也被称为人身强制措施,或人身保全措施。这些强制措施是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为条件的。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主决定自己的意思和行动,并且不愿受到限制、受到妨碍的状态。人身自由权在人权中有前提性地位,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意义重大。例如日本《宪法》第33条及第35条规定,没有法官签发的令状,原则上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也不得侵入、搜查以及扣押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所有物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为实现侦查的目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但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得进行强制处分。”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我国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时,应把对人身保全措施的审查纳入其中。
2.证据保全措施
刑事侦查程序的目的一是查获犯罪人.二是查获犯罪证据。为保障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获取案件证据,在刑事侦查程序中,除了需要采取强制性人身保全措施以外,还需要采用强制性措施以保全证据。这些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同样会给公民的权利造成强制性侵犯,因此,也必须贯彻司法审查制度,即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例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根据警察的书面申请,治安法官如果认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存在必要的情形,可以签发证件,许可警察进入并搜查一定的场所。“英国的警察为了能够获得搜查证,除了必须有合理根据外,还必须证明存在应当强制进入搜查场所的紧急情况;对场所的搜查仅限于严重可捕罪,而且不得用于搜查属于特权保护范围内的材料。显然,不能以证据即将被毁灭为由而无证进入场所进行搜查。”
(四)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的层次
通过对主要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要求对法定范围内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实施之前必须提请法院审查批准,否则该行为将被宣告无效的制度。事前审查是令状主义的具体体现,即追诉机关虽然在客观上存在实施逮捕的需求,但其本身却无权决定逮捕,而只能向独立于追诉机关的第三方提出申请。而且,追诉机关要想取得令状,必须向法官提供合理的根据。这样通过法院的审查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这在客观上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筑了一道天然屏障。我国在立法时应规定,除了法律设定的紧急情况外,侦查机关要实施对公民权利损害较大的强制措施,都必须有法院的许可令。
2.职权复查
职权复查实际上是令状原则的例外,它要求对本应该事前提请法院批准才能够实施的强制措施.由于情况紧急未能申请,侦查机关在实施完毕后立即提请法院进行审查。我们在程序设计时应当注意到价值的衡平,侦查程序的目的并不仅是保障人权,它还承担着查明案情、惩罚犯罪的任务.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惩罚犯罪的需要。确立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不是对所有情形不加区分,一律只能经由预审法官批准后才能采用强制处分措施,在例外情况下,也允许检察官以及警察机关自行决定。我国立法也应该对职权复查有所规定,这样既体现了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又保证了其灵活性,对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上诉复查
上诉复查是指应检察机关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上级法院对预审法庭作出的且当事人不服的决定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预审法庭就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进行的审查,提起审查的主体既可以是检察机关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二是对预审法庭批准的、由侦查机关实行的强制措施,如羁押的决定与执行、不允许保释的决定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理由认为是不合理的,它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查。我们可以在第二审法院中设立程序裁判庭,由专门的法官来处理上述情况。
4.申诉复查
申诉复查主要是对一些重要的侦查行为,法院应检察机关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上诉审查后,检察机关或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决定仍旧不服.进一步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上级法院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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