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我国,“能动司法”因何得以实施、深入和企业和基层调研、服务,为许多企业走出困境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多努力。
另外,法律具有政治职能,司法不可能脱离政治,也具有政治职能。在我国,司法的政治职能也要求司法发挥能动性。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的讲话,⑤本文不作赘述。
三、能动司法的法律依据赋予其合法性
我国以下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赋予了能动司法的合法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权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③李林:《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10年3月出版。
④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⑤王胜俊:《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载于《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9年9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