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矛盾方面,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显示出独特的平衡和监控能力。美国是既实行分权原则又采取两党制的国家。政党政治往往使两大政党控制下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美国政治的稳定。联邦最高法院此时可发挥重要的调节和平衡作用。例如“水门事件”的解决。“水门事件”是在1972年总统竞选中,共和党人潜入水门大厦通过安装窃听器,搜取民主党人竞选情报的事件。这在美国本是政党斗争司空见惯的伎俩,但居国会参众两院多数席位的民主党人则利用此事件,向连任成功的共和党人尼克松总统发难。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音带以接受调查,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和总统享有行政特权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随即审理此案,并以8:0表决裁定: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能解释宪法;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为了保证司法系统的完整性,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结果,上交的录音带证明尼克松曾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活动。为了避免国会已经启动的弹劾追究,尼克松被迫引咎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辞职的总统。通过此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制最终解决了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对峙,并对日益扩大的总统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这表明,独立的司法权在维系立法权与行政权平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司法审查制对世界宪政和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美国司法审查制探索出一条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成功之路。英国是最先走上探索司法独立改革之路的,美国则是完成这一改革事业的国家。美国对司法独立原则最大的贡献是,使法院获得了违宪审查的权力。该权力与法官终身任职制、高薪制、独立审判制相结合,真正实现了法官独立或法院独立,也即司法独立。独立的司法权在捍卫宪法、保障人权、限制其他权力扩张方面才可以发挥制约抗衡的作用。美国司法独立原则的完整内涵,为世界各国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价值取向、范围界定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均提供了有益经验和参考。
其次,美国司法审查制提供了一种新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或行为宣告其为无效。这种审查不是一种主动的事前审查,而是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时针对此案适用法律所做的事后审查,但它依然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审查。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实现依宪治国,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法院本身也必须遵守宪法,而决不允许司法专横,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确立之初就已明确的原则。美国宪法存续200多年并成功地有效实施,司法审查制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美国司法审查制对世界各国宪政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直接全面学习仿效美国司法审查制。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中南美州国家的独立,许多国家(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等)在制宪时,将司法审查写进宪法。如巴西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反宪法、联邦条约或法律规定者,有权宣告无效。在亚洲,日本二战后也确立了违宪审查制。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在英美法系内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则完全仿效美国模式,实行司法审查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
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地部分借鉴美国经验,实行多种模式的司法审查制。此种情况多发生在大陆法系国家。在二战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因受卢梭、孟德斯鸠的“人民主权”、“议会至上”等思想影响,基本上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二战后,各国在反思法西斯利用议会实行专制独裁的教训中,认识到发挥司法权制约监督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用的重要性,于是分别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前者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外专门成立宪法法院,审理各种违宪案件,并对宪法做出解释;后者是一个兼有监督选举、违宪审查、咨询磋商多职的机构。宪法委员会在行使违宪审查职能时,具有事先监督、专门审查、秘密裁决等特点。受德、法模式影响,欧洲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司法(违宪)审查职能。这表明在美国司法独立原则上生成的司法审查制具有普遍指导和借鉴意义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