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变成一种行动,这种由行为人消极心理转变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是一个外化的过程。
而在弗洛伊德看来,犯罪心理的外在形态与内隐实质关系和“本我,自我,超我”的“三我”人格结构有重要关系,弗洛伊德认为本我遵循快感原则,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超我遵循道德原则。在生活过程中,我们其实经常无意识地应用许多方法对这三者进行平衡和协调来防止犯罪心理转化成犯罪行为表现出来,我们经常使用压抑的方法,压抑是一种基本的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我想,作为男性,尤其是我们这种年龄的男大学生,当很无聊时,走在大马路上,忽然间看见一个陌生的年轻漂亮的女孩,这是,我们会突然眼前一亮,不由自主得多看她几眼,甚至在那一时间,我们会产生一些非分之想。但是,很快我们又会自责,赶快压抑了这种歪念,同时,我们在压抑过后,常常会升华这些情绪情感,也就是说,我们会把不作为社会允许的行为冲动能量转化为积极活动的能量。这就如同我们在学习,工作,事业,情感失败后,会产生很自卑的情绪,我们会有一种想发泄,想骂人,想打架,甚至想犯罪的冲动,这是我们可以把这种冲动的能量化为重新努力的能量的出发点,关键就在与我们能否很好的升华这种能量,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本我力量压倒超我,压抑和升华没有起到克制的作用,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看起来多么偶然,其实我们都可以从弗洛伊德的犯罪人格中找到消极面和对应面,这正是弗氏犯罪人格理论解释犯罪心理外在形态和内隐实质的关键。而人格倾向,是其理论的的出发点。人格倾向能对主体内在环境和刺激做出一定的选择。而犯罪人正是在面临不良的刺激时,人格倾向自发地选择了那些与不良刺激有关的深层心理,使得人格有了选择,这时人格结构中的自我就会把本我和超我覆盖,犯罪人就会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等的约束进行犯罪。
如前文所说,一个真正健康的人格中,“自我”,“本我”,“超我”三个成分是均衡,协调的。正如弗洛伊德所说:“我们整个心理活动似乎都是在下决心去追求快乐而避免痛苦,而且自动受快感原则的调节,假如人格中只有了‘本我’和‘自我’两个成分,那么人就将成为只有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所以“超我”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它相当于人格中的司法部门。但存在还必须是协调和平衡的状态,才能保证人格的正常发展,如果三者失调乃至破坏,就会产生神经病,危及人格的发展而出现人格障碍,当遇到不愉快的条件刺激时,犯罪人的“超我”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会被全部抛弃,“本我”就会极容易把整个人格结构都占据,而“本我”是非道德的,从而做出犯罪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此时,“为什么做”来自本能和欲望的表达,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正是犯罪心理另一层面,即“怎样做”的外化表现。两者一个是外在形态表现,一个是内隐实质所在,两者相互联系,平衡,转化。
所以,我认为,无论是托尔曼的s—o—r模型,还是弗洛伊德的“三我”人格结构理论,都表明,犯罪心理的内隐是一个在守法与消极心理并存和存在力量对比的系统,而是否表现出犯罪的关键,则是此系统力量比较结果的外在表现,而并非真正没有犯罪心理。犯罪心理的外在形态和内部实质是相互联系与牵制的,对其关系的一定把握对预防犯罪和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未犯罪人的真实心理的探索可以起到一定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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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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