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是作为犯罪的首要条件,对客体的判断一旦完成,行为就被定性,被告人无法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一种过分强调国家权力作用的做法,它可能会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先人为主,不利于保障人权。同时,先考虑犯罪客体要件,实际上等于先定罪,再找证据,这与先有证据再定罪正好相反。一旦罪定了,而证据还没找到,这就必须使司法人员动用国家机器不考虑代价去寻找证据,无休止的寻找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认定犯罪不经济,不符合法律的效益初衷。
3.犯罪构成理论与刑法基本功能及人权伦理的不协调性。我国刑法的基本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保障功能也是其重要的一面。保障功能包括公民不受犯罪侵犯的功能和保障罪犯不受刑法规定以外不正当刑罚处罚的功能。而确保保障功能得到实现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出罪机制的建立,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出罪机制,才可以使犯罪构成关于犯罪的认定上不仅可以“进”,更可以“出”。而要想“出”于犯罪,一个很重要的机制就是辩护机制。在中国刑法中,由于四大要件一旦齐全,就可以得出个人有罪的结论,这就把一个人关在了“围墙”之中,很可惜的是,这四面围墙没有留下门口可以供人出来。因而行为人几乎不可以借助于四个构成要件中的某些要件进行辩护!这样以来,犯罪构成就只能反映定罪结论,突出刑法的社会保卫观念,由此在保障人权方面必然不足。
辩护制度的缺失也造成犯罪构成与一些人性伦理观念相冲突。在犯罪构成理论上,不考虑例外情况,不考虑为辩护权的行使留有余地,就会出现行为完全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但有罪结论明显不足的情况,这时就显出了法律与人情伦理的严重冲突。一个国家的法律与人性伦理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就说明法律出了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辩护制度,毕竟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破坏人性中最本质的东西。
无论是国家有意立苛重的法律迫使人们舍亲为国,还是用厚赏鼓励人们“大义灭亲”,都只有眼前之利而危害国家长久利益,都动摇国家根基。对此,我们在犯罪构成中应该引入“出”罪机制,我们既然不能期待他们实施要求的行为,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承担责任?由此看来,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构成中得不到体现,造成了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二)关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评析
大陆法系的“递进式”模式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其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虽与法律对犯罪诸要素的规定不直接联系,但其逻辑思考过程,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至违法性再至有责性,有着严密的、不可逆转的先后顺序,使得犯罪构成理论上对犯罪成立要件的论述,与实践认定犯罪的过程之现实基本保持了形式上的一致,这就表明对犯罪的认定是从外在到内在,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这符合认识的规律,遵循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强化了法律的尊严,并且由此使犯罪人认识到其犯罪的原因最终归于自己,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悔罪及改造。但是,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它仍有其不足之处,由于没有把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完全统一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由其模式所决定,其对行为的评价是分层次进行的,这就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了不必要的重复。在犯罪构成的各阶段都要对故意及过失进行评价,使犯罪构成理论过于复杂,由此导致对其体系论证上的莫衷一是。
以上论述了我国及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各自特点及优缺点,可以看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是相同的。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主观评价,积极判断与消极判断,违法判断和责任判断是一次完成的。在这样的概括性评价中,因为缺乏应有的区分,致使实质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无法得到应有的观照和展开。既然我国“围墙式”的犯罪构成存在诸多不足,自然应对其加以改造,在采纳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抛弃其缺点之上,建构一个符合我国国情,能在实际运用中发挥良好功能的犯罪构成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该模式的第一层次为形式的犯罪构成要件,从形式上看,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它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是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符合了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的行为,就可以认为其形式上符合了犯罪构成。这样,既克服了大陆法系的重复评价,又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有暗合之处。此层次是对事实的判断,是客观的、抽象的、积极判断,表明了行为的形式上符合犯罪。
第二层次为实质的可罚性,即对形式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进行实质的判断,看其是否应罚。它包括行为是否实质违法和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豁免事由。对实质违法的判断应以行为人是否出于正当化的目的并且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来判断。若行为人是出于正当的目的并且保护了更大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就阻却违法,即有实质的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豁免事由是指:因为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若予以谴责行为人就与刑法保护的重大价值或人性伦理发生了重大的冲突,此时行为人就有责任豁免事由,主要指期待可能性。此层次的判断是消极的判断,它是对上一层次的检验。这样,犯罪构成的模式有了“进”罪和“出”罪的机制,就充分实现了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达到了法理与人情的统一。若采用此犯罪构成模式,可以比较好地解决我国现行“围墙式”犯罪构成的一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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