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5]、[6][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240页,第18页。
[7][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412页。
[8][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25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页。
[11][德]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12]从现实来看,群体性事件多发生于下述领域,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讨薪、移民安置补偿、国企转制、环境污染事件、乡镇改革分流、复转军人安置、劳资关系、违法集资、矿难事故、宗教信仰、校园突发事件和警察及城管部门执法失当或者违法乱纪等方面。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3][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0页。
[14]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和第51篇。
[15]何勤华、张海斌:《西方宪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页。
[1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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