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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业法官研究:理念、制度与实践           
非职业法官研究:理念、制度与实践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复杂化和法律专业化,审判日益成为一种“需要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的“艺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司法本身肩负着阐释法律规则中的意识形态和秩序格局,维护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深刻使命。[1]但是,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后,司法活动并未完全垄断在深受法律和科层制“规训”的职业法官手中,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由来已久,并普遍存在于当今世界各国。[2]如果把这些不以法官为业、未经系统法律学习和实践却享有审判权力的民众称为“非职业法官”,以职业法官司法权力的分割程度为标准,包括治安法官、陪审法官和参审法官三种类型,我国人民陪审员属于参审法官类型。
本文以非职业法官为研究对象,最初源自对我国人民陪审三个现象的关切。(1)历史中的命运:官方态度、实际运作的变迁及交错。我国素有“人民司法”的传统,人民陪审也被视为“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其法律地位却几经变化。尽管文革前人民陪审被当作“群众路线”而备受关注,可到了六十年代“不少地方对陪审制度在实际上已经没有执行了”。[3]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低迷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得以维续,反而在司法职业化建设高歌猛进的世纪之交强势复苏。(2)实践中的面孔:同一种制度实践,两种效果评价。《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其调研和司法统计,认为该制度“总体情况良好”。[4]可是,相关媒体报道和实证研究却反映《决定》颁行前存在的问题并没多大改观, 不少人认为其复苏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甚至只是为缓解法官不足的便宜之策。lOCalhoST[5]虽然不排除这些判断存在不准确或不全面的可能,但两者依据的材料许多来自相同信息渠道,并能相互印证。(3)理论上的争议:人民陪审的价值与模式选择。近些年来,人们围绕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以及人民陪审员与前两者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同时涌现出废除论与保留论、移植论与反移植论、陪审团模式论与参审模式论以及多种制度类型并存论等观点。整体上看来,这些争论颇具“你方唱罢我登场”、“针尖对麦芒”的意味。
如果不把法律制度视为静止的事物,而当作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实践运作有机关联的过程,[6]为什么人民陪审的理念、制度与实践会出现上述背离呢?这个问题当然要深入到我国的历史和现实中去把握,但类似现象也普遍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员、参审员和治安法官中。[7]这提示我们,或许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和其他非职业法官联系起来,在更宏观的视野下审视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意义,而这恰恰也是国际法社会学界正在进行的努力。[8]事实上,人民陪审这个典型的“中国问题”离不开“世界眼光”,不仅因为该制度与域外非职业法官制度存在历史因承关系;更重要的是,民众直接参与审判在我国时间虽短,却置身从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急剧转型中,域外非职业法官历史悠久且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能为人民陪审的研究提供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客观的判断依据。
不过,目前国内外将民众直接参与审判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很少。虽然各国针对具体类型的非职业法官研究“浩如烟海”,但正如密歇根大学理查德·伦伯特教授所言,这些研究呈现为“家庭作坊式操作”,[9]没有从法理学的高度对不同类型的非职业法官进行总体研究,也没有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系统讨论民众直接参与审判机制的成因、非职业法官在司法审判、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不同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制度结构、社会环境中的现实境遇,由此也难解释为什么非职业法官会如此持久而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国,并且都出现了理念、制度与实践的互动与背离。
二、论文的研究思路及整体架构
从法社会学基本立场来看,一种制度的产生、变化和消亡往往取决于其功能与社会需求、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社会需求的状况决定着制度的形成并型构其具体样式,社会环境对制度运作及其功能实现产生深刻影响,制度运作本身以及功能实现程度反过来又影响社会需求和社会环境的状况。[10]基于这种法与社会互动的原理,本文就非职业法官理念、制度与实践的互动和背离,提出以制度功能、社会需求和司法环境为考察中心的理论预设。简而言之,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功能是多样的,不同时期社会需求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决定了非职业法官的制度设计及其历史变迁;特定时期的社会需求牵涉不同的社会主体,不同主体各自的需求及其对非职业法官的预期既有暗合之处,合力决定了非职业法官的产生及其具体类型,又存在差别使得人们对于其实践产生不同的判断,并因此修正对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预期”和制度设计的主张。
受前述研究背景和理论预设的限定,本文基本上是一个法社会学研究。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关非职业法官的学说、制度与实践纷繁复杂,为从中抽离较客观、精练而又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模型,本文大量采用类型学研究方法,除导论和结语外包含三个部分。第1章“非职业法官的多重功能及其交错”为第一部分,从一般层面讨论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给司法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第二部分为第2章至第4章,分别为“司法历史发展中的非职业法官”、“案件类型中的非职业法官”和“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横向的案件类型以及具体的司法环境中建立制度功能与社会需求、司法环境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型。第5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及解释(1932—1997)”和第6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08)”为第三部分,梳理人民陪审的历史变迁及当前状况,结合第二部分的理论模型对其理念、制度与实践进行解释,并展望其可能的未来。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非职业法官的多重功能及其交错
审判是一个依据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控制或者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民众直接参与审判既有可能影响到个案裁决,又有可能超越个案对整个司法乃至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非职业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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