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表格清晰明了,分析层层递进,论证理据充分,文字亦流畅简洁。
在方法方面,作者以法社会学研究为主,将比较法研究和历史研究以及理论化研究较好地融为一体,并在法学研究中兼顾了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元视角,克服了单纯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不足,使方法较好地服务于研究的主旨和目标,达到了同类研究的较高水准。
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者超越了以往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就事论事的讨论,以及对不同法系、国家陪审团或参审制度的分类比较,而将民众直接参与审判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即将承担多种价值和实际功能的“非职业法官”作为研究的对象,展示出非职业法官不仅可以“陪审”的经典方式参与审判,而且可以以治安法官、辅助司法、大众司法、司法职能社会化等多种方式分担职业化司法的不足、合理配置和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民主,沟通国家与社会、法律职业与民众在司法和社会治理中的互动与协作等多重功能和价值。由此,也可能对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异化”,以及中国司法实践中特有的需求、可能和选择作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和预测。
其次,作者并没有停留在资料堆砌和对各国多样的制度、实践的描述和解释上,而是尝试在理论化上有所突破。一方面从法社会学的基本立场出发,以法与社会互动的原理为基础,围绕非职业法官所形成的理念、制度与实践互动和背离现象,提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理论模型。另一方面,在掌握国内外大量最新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分别从司法发展阶段、案件类型以及司法场域等角度建立起有关制度功能与社会需求、司法环境之间关系的几个理想模型,这些类型化的模式研究,极大地拓展了对非职业法官制度本身的理解及其对其多元化之原因及功能的解释力。
第三,作者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将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现代西方两大法系陪审理念与制度简单比较或对接的局限,注重发掘人民司法制度及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对自革命根据地时期至今的八十余年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梳理,并运用其提炼出的理论模型对这些中国特色的制度形成和实践变迁及其内在原因、历史社会背景等做出了较为客观的解释,从而为把握“中国特色”及其与现代司法普遍规律之间的张力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最后,作者将论文的重点置于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解释和解决上,把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放置在整个司法环境乃至社会发展中进行考察,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复苏的原因,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做出了较为客观的定位。在此基础上,作者并未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简单地采取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和立场,而是对其发展做出了带有建构性的积极展望,并提出了达至这些目标的可欲路径———期待人民陪审从当前的“职能异化”转变成“职能分化”,即人民陪审员在充当资源补充者、调解人和知识提供者的同时,能够真真切切地参与审判,从实质上提升司法民主和法院公信力。前者的改革路径或许有两条,其一是维持现状,仍然在参审法官类型的制度框架下发挥自己的功能;另一种则是将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改为治安法官,由他们相对独立地处理主要涉及私人利益、社会影响力不大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众直接参与审判在分担案件负荷、节省有限的法官资源等方面的功能。另一方面,就提升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实质性而言,既不排除借鉴英美式陪审团的可能,也可能在既有的参审框架下通过种种措施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参审能力。这种开放性的观点,显示出作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立场和社会责任感,并不执着于以某些普适性原理和价值观对现行制度和实践进行颠覆性解构和批判,也并没有置身于现实与社会之外,而在积极尝试为其改革和建构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言。
尽管本论文有理由获得较高评价,但不可否认它亦存在着一些不足。除作者总结的一些问题外,主要还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类型化研究对于论文及其理论模式和结论的归纳具有重要意义,但类型化研究本身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例如将德国归入自治性司法、美国归入回应性司法,尽管大致适宜、有很大的解释力,但亦可能引起质疑,有些问题也很难全部得到合理解释。在其他分类如,私密性案件与公共案件的分类等,也难免存在类似的问题,这或多或少地会降低分析的科学性。其次,整体性的实证研究符合论文的需要和特点,但也难免会忽略第一手经验实证资料的使用及微观和特殊性的分析,降低论文的实证色彩和针对性,这一问题有待作者在今后的继续研究中加以补正。最后,作者无法在研究中完全解决价值无涉或主观偏好的问题,这是国内外以往有关陪审研究中几乎都无法完全避免的。由于有关非职业法官的功能、价值的推定并不完全是来源于实践和经验,而很大程度来源于理念、理想、价值观和期待,所以无论是支持肯定还是否定批判的观点都不能完全摆脱特定的价值评价和主观性。因此,无论是有关美国陪审团的现实运行状况,还是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改革中对陪审及司法民主的期待,都存在截然不同的评价,也很难从民众的态度、评价和实践效果中得到一致和客观的证明;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实也是如此。好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实践也是理想实现的唯一途径,这一局限并不会影响这一研究在制度建构和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总之,期待作者将这篇论文作为一个新的起点,随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及实践的发展将这一有意义的研究继续进行下去,并弥补现有的不足,达到更高的学术水准,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提供更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注释:
[1] 参见[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0—247页。
[2] 有学者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统计发现,除近东和某些拉丁美洲国家外,当今各国都存在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机制。harry kalven &hans zeisel,the american jury,boston: little brown, 1966, p•4•此后,这种机制在世界范围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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