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法官
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环境等影响,各国在非职业法官类型的选择上不尽一致,这些非职业法官在实践中的表现也有相当的差异。不过,由于治安法官倾向于处理私密案件,其设置与否往往取决于各国对案件负荷、纠纷解决效果以及技术操作等因素的考量,[14]这部分的考察主要聚焦于参审法官和陪审法官。鉴于司法的运作无非关涉“如何运作”和“在什么范围内运作”内外两个相互关联的面向,通过各国司法权地位以及司法过程中权力结构或许能较全面地把握特定国家中非职业法官类型的选择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境遇。
德国参审员和美国陪审团在参审、陪审的具体制度设计、司法环境的差异性以及实践运作中的普遍性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通过两者的比较法社会学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1)司法权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特定国家非职业法官类型的选择,以德国为代表的自治型司法倾向于选择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力的参审法官,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回应型司法则倾向于选择陪审法官。(2)法律传统和司法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非职业法官的代表性及其在实践中的作为。(3)司法过程中的权力结构对非职业法官影响颇深。除了非职业法官的权力配置及其行使的制度性规定等正式权力结构之外,职业法官的惯习和选任程序、非职业法官的选任程序及其任期等非正式权力结构不仅会影响到正式权力结构的运作效果,对非职业法官的境遇也会造成直接影响。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1932—1997)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苏联法制的影响下,结合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创立的,并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完善。受立法水平、战争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在当时并不具有全国的普遍意义,实践中很可能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但它对新中国司法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就建国后至1997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而言,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尤其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和通知)、最高院历年工作报告以及相关司法统计数据,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1)建国至文革前,人民陪审受到较高的重视,一度适用较为普遍,但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实践运作不那么乐观; (2)文革后至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虽然该制度在七十年代末得到恢复,但无论是立法者和法院的重视程度,还是实践中的适用率都呈现下降趋势。(3)九十年代以来,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仍持续下降,不过一审结案陪审率在九十年代初期变化不大甚至还有小幅度上升,只是在1991年以后才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此外,专门领域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得到重视,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和有影响力案件审判的意义也被积极评价。
结合前面针对非职业法官所提炼出来的几个理论模型,我们可以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自革命根据地创建以来的八十余年中,影响其理念、制度与实践的种种互动和背离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政治功能与特定时期社会需求、司法环境之间的关系,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功能由于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审判不够专业化等因素长期处于无用武之地的状况。此外,不同时期的社会思潮、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审判专业化程度、法官职业化程度、案件负荷状况等都对人民陪审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08)
1998年以来,人民陪审员重新获得青睐,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具有的社会政治功能和审判功能迎合了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司法运作中出现的种种现实需求,并因此承载了缓解法院压力、防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法院回应社会的能力等多重使命。然而,在当前司法过程中的正式或非正式权力结构的影响下,如此多的使命和期望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有点“不能承受之重”。在陪审员无法实质性参与审判的情况下,几乎不太可能发挥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他们在实践中扮演的主要是人力资源补充者、调解人以及知识提供者的角色。对于执著于“民主的学校”、“自由的堡垒”的人来说,前者显然才是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要义所在;就法院自身而言,后者却显得更为迫切和实际。从不同的需求和预设出发,出现两种貌似冲突的实践效果判断便不难理解。
事实上,域外参审法官基本分布在公共案件中,《决定》也试图将陪审限制在“社会影响力大”或者“当事人申请”的案件范围内。可是,这种限制已经为司法实践所突破,当前人民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分布的比例以及实践效果都要高于或优于刑事案件,这表明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已经出现某种程度的“职能异化”,实际上部分承担了域外治安法官的角色。这是否意味着一种中国式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方式的产生,尚有待于未来的观察。但是,转型社会建设和发展现代法治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人民陪审员在大量轻微案件中补充法官人手不足以及在重大案件中提供司法民主的符号性功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面临的压力;其调解功能的发挥无疑有助于程序正义理念与人们传统观念的协调,促进本土社会与现代法律的试错融合,从而实现“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切未尝不是该制度继续存在并向前发展的现实基础。
四、论文的主要特色、创新及不足
本文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将民众直接参与审判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在已有的研究中尚不多见; (2)从法社会学的基本立场出发,以法与社会互动的原理为基础,围绕非职业法官所形成的理念、制度与实践互动和背离现象,提出了系统的理论模型; (3)在掌握国内外大量最新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分别从司法发展阶段、案件类型以及司法场域等角度建立起有关制度功能与社会需求、司法环境之间关系的几个理想模型。无论是从理想模型的提出,还是其解释力,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4)努力挖掘我国自革命根据地时期以来的相关材料,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八十余年的历史做出了系统、立体的梳理。运用前面几章提出的理论模型对这种变迁做出了较为系统和客观的解释; (5)将当前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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