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和发放,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在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抚恤补助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国家必须加大对于社会优抚的财政投入,改变优抚保障资金由乡镇统筹或城镇单位负担的情形。中央财政尤其对于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性补贴。同时,要动员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社会优抚工作,广泛筹集社会优抚资金,筹集对象不单是农民,还要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纳入筹资范围,为社会优抚准备比较充足的资金保障,这是提高社会优抚保障水平的根本之所在。
(2)优抚事业的发展陷入困境。优抚医院、光荣院承担着对优抚对象的治疗、康复、休养、供养的任务,它们大都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大都年久失修,破旧不堪。目前,优抚医院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影响诊断治疗;光荣院设施简陋,难以提供较好的生活保障。革命烈士纪念馆也由于缺乏维修经费而破旧漏雨,难以发挥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功能。
为了推动优抚事业单位的发展,优抚医院要更新设备,发展医疗技术,引进专业医务人员,提高优抚医院的医疗水平;光荣院应进行调整合并,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才力,提高办院水平,将光荣院逐步办成以主要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老年公寓;国家和地方财政要投入适当资金,用于修缮烈士纪念建筑物,将它们真正办成弘扬革命先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地。
(3)优抚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与劳动制度、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相比,优抚法规明显滞后,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劳动制度的改革使得缺乏竞争力的伤残军人处于劣势地位,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得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加重,甚至有病不能得到及时医治,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优抚对象根本没有能力改善住房条件。此外,优抚法规缺乏应有的强制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致使许多地方执行不力。
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尽快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法,由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法规的实施。改革优抚对象的医疗制度,将优抚对象的医疗规定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制度。尤其是要使2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在乡退伍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能够享受到公费医疗。
(4)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伤残军人的权益,学者们针对在税费改革以后,农业税正税中没有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本应重点保障的优待金无法落实的情况,提出应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税收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使用的建议;建议将伤残等级由过去的四等六级调整为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使伤残等级与劳动部门工伤评残等级和国际惯例相一致;建议不再对伤残军人作“在职”和“在乡”的区分,以体现国家对革命功臣褒扬政策的平衡性。
2.应尽快设立因暴力行为致损害的补偿制度。近年来,见义勇为的报道频频出现于报端。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因此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惨局面。例如,在北京,从1992年到1997年的五年中,共评选出126名“见义勇为好市民”,其中近半数有不同程度的负伤致残。他们面临着工作、生活、医疗等各方面的困难。已有近百人次上访,寻求帮助,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他们的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11]目前,大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地方性的“见义勇为褒扬条例”,但是在实施中还有例如补偿金不能到位等许多问题。在德国,立法将因暴力行为致损害与因战争和服兵役而致伤亡的情况一样对待,认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为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社会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应当为他们提供供养。[12]这种立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应该为我们所采纳,我国应尽快建立因暴力行为致损害的社会补偿制度。
3.应将优抚安置制度更名为社会补偿制度。如上所述,50年来,由于情势的发展,必须对现行的社会优抚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与此相应,社会优抚制度也将因其内容的增加,而应更名为社会补偿制度。这不仅能体现法规名称下所涵盖的内容,而且也与国际上的同类制度接轨,便于开展学术交流和探讨。
注释:
[1] 聂和兴 张东江主编:《中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版,第396页。
[2] 同上。
[3] 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20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第196页。
[7] 同上。
[8]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9] 同上。
[10] 聂和兴 张东江主编:《中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398页。
[11] 参见《愿见义勇为蔚然成风》,载《中国社会报》1997年5月8日。
[12] [德]彼得·特伦克-欣特贝格尔:《残疾人法》,刘翠霄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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