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三)恢复原状请求权
如果有恢复的可能,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房屋原来的状态,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恢复财产的原状。《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0]。在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如果已经给利害关系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在行使以上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填补自己受到的损害。
注释:
[1]杜万华,辛正郁,杨永清.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要义[ j].判解研究,2009, (2).
[2]温丰文.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之构造[j].法令月刊, 1992, (9).
[3]杨立新,谢永志.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上[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8, (1).
[4]陈华彬.物权法研究[m].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001. 325-326.
[5]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6] [德]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法律出版社, 2003. 269.
[7] [德]鲍尔•施蒂尔纳.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m].法律出版社, 2004. 544-546.
[8]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49-350.
[9]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2000. 252、261.
[10]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8.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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