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问题使之不容回避,在目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她们很难不托朋友,拉关系,寻求帮助,于是便有了“三案”,有了“执法犯法”,司法不公也应运而生。
三、如何完善检察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唯一法定的监督机关,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形式是通过具体的办案行为来实现的。它不同于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应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但在现行立法中,关于检察监督权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导致检察监督权难以全面行使,作为一名在基层从事执法实践的检察官,笔者想就此谈几点建议。
(一)立案监督权的完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与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是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条款规定的不尽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仅到此为止。当然在实践中,大部分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后都能迅速及时的立案侦查,但是也有个别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并不立案,对此,按照我国现行刑诉体制,公、检、法三机关分工的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并非是领导和指挥关系,因而导致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拒不执行后检察机关束手无策,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当然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持有异议,对此建议在第87条中增加复议或复核程序,由公安机关向作出通知决定的检察机关提请复议或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复议或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无条件立即执行;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而其他因素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决定的,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商请同级公安机关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从而使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落到实处④。
(二)侦查监督权及刑罚执行监督权的完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的监管改造行为的监督权,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形式来监督的。同样,大多数公安机关或监管改造场所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都能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但个别地方还是出现了“你通知你的,我干我的”的现象,因为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此规定都是到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为止,而没有下文,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约束制约机制,从而使侦查监督及执行监督显得苍白无力,出现了“纠而不正”的现象,如刑事诉讼中的顽症——超期羁押,在前些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检察机关虽然多次纠正,但都没有得到有效遏制⑤。究其实质,还是现行刑事诉讼体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及执行监督方面对公安机关的制约机制,所以建议立法在刑事诉讼体制中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约束制约机制,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及刑罚执行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充分发挥检察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对法院的违反程序的行为要当庭指出,如法院拒不接受建议,检察官可以主动退庭,要求延期审理向本院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寻求解决途径,而不能任由违法的诉讼活动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将自诉案件和书面审理案件纳入审判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这类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避免造成监督空白。再次,可以在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向人大提起弹劾权,如审判人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大提起弹劾,建议撤销其审判员资格。
以上笔者分析了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创新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下面就简单谈谈如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大家知道,很多司法不公的背后藏着一条见不得人的“灰色交易”,正是因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个案件作出这样的处理结果让他能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等,才会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丧失道德、不顾政治生命、不顾肩上责任,铤而走险,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进行打击。
要广辟案源渠道。要认真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从中筛选一批线索。一般来说遭遇司法不公的当事人是相对比较弱势的,他们无权无势,所以在遭遇不公的情况下,第一个反应就是去有关部门控告,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所以有关部门接到这样的举报和控告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与核实,有必要的话,直接与当事人对话,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如果发现情况确实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存在的话,缜密开展初查。初查线索要制定初查方案,讲究初查策略,选准突破点,把握立案时机,适时立案,努力提高初查成案率,防止线索流失。
注释:
叶静.影响司法不公的因素.法制日报.2001年8月2日.
周霞.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03(8).
陈炳军.浅谈检察权的完善和创新.http//:www.fzzx.net.
林英奇.如何加强检察监督权.浙江检察.2001(2).
陈炳军.浅谈检察权的完善和创新.http//:www.fzz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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