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也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市场主体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设定,而不允许有任何人加以侵犯或者非法设定和强加。由于市场经济是追逐利益的经济,所以特别强调权利,如果法律不为市场主体设定并保护权利,市场主体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失去生机和活力,也就没有了在市场中存在的任何价值。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如财产保值增值权、追求经济利益权、自我管理和自主经营权等,享有这些权利,既是市场经济要求的权责需明确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重大区别所在。
传统的计划经济以权力为本位,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来组织、管理经济,本应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企业,只是国家的一个生产车间,自身没有独立的权利;另一个应是主要社会经济主体的公民则附属于单位和企业。由于社会参与者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相应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企业缺乏活力和生机,在市场竞争中步履维艰。从国家最初改革国有企业时采取的措施“放权让利”上看,即可真切地看出旧体制下的企业“无权无利”或“少权少利”。而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市场主体及其一切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交易活动都主要围绕权利或经济利益而运转,企业和个人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不再受政府意志支配、围绕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意志来运转,企业有自己的意志利益,其一切活动都体现着“权利本位”的原则而不再体现“权力本位”。
所以说,提倡并鼓励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并对市场主体及其各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LOcAlHost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产生许多新的观念、新的权利需要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权利内容。市场经济为完善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民主政治的基本含义是使政治权力按法律设定的既定途径运行,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即政治权力的运行不听从或不利于它的主人—人民。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而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是当前社会对公民权利侵犯的最大威胁。因此,完善民主政治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2公民权利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
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孕育了璀璨的中华法系,并使之源远流长。中华法系不但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而且对周边国家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任何文化都有缺憾,中华法系也不例外。
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角度来看,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义务,轻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是由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在中国古代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对事物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只重视行为本身是否正当、是否合乎道德要求,而不管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否对国家、对他人、对自己有利,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对社会、对集体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并设计了理想的中国人模式:集仁、义、礼、智、信于一身的高尚之士。《论语·里仁》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将“义”与“利”和君子与小人相对照,对“利”的不屑一顾一目了然。晋人傅玄曰:“丈夫忠义于泰山,轻利于鸿毛。可谓仁义也。到了朱熹时代,更是将天理与人欲之于生死存亡的境地,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中国人向来羞于、耻于言利,但凡与“利”相关的词汇大多在文意中带有强烈的贬意。以经商为业从中谋利的商人在中国古代历来地位低下,并往往称之为“奸商”。不注重个人权利,缺乏整个社会对合法利益追求的道德性肯定,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未能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并在近代由于落后蒙受了巨大的耻辱和灾难。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而漠视个体的利益,不注重个体的自主和自由,个人权利在中国传统社会历来就是可有可无的概念。中国人认为个人是整体的一个部件,自己是家庭、家族的一分子,在家族相互依存的生活中,自己获得了生活的快乐或痛苦。为了家庭和国家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中国人名成功就之时,往往会认为是祖宗的功劳,而不会觉得是个人努力的结果。每一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社会成员—臣子、父亲、儿子—存在着。“我是谁“和“我有什么权利”这样的问题在中国人的思想中从来不曾考虑过。
最后,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对公民权利起到了阻碍作用。中国古代法是王者之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是皇帝一人的“家天下”,因此,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皇帝考虑的是如何维持好自己的“家天下”,法律的最高使命在于统治百姓、规范庶民以充当维护统治王朝永固的工具,是用来“绳愚警顽”、对被统治者进行统治的。《说文解字》中有“法,刑也”,直到清王朝的中国法律条文都是以刑法为主,同时,民事行为被大量的刑事化,即对民事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造成严刑峻法。严格的等级制度造成了人的地位不平等,产生了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民众完全处于对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依附之中,没有自由和权利。因此,在民众的心里根本缺少以法律来维护权益的观念,更多的是对法律的憎恶和逃避,对权力的恐惧和祟拜。法律依附于权力,而不具有高于权力之上的效力,是典型的权力本位法律,而不是权利本位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彻底有所改变。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打破了旧的制度和秩序,但我们并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建设社会主义,任何人都不能完全摆脱历史留下来的文化积淀,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来理解和接受一种理论,这就使我们不可避免地按照中国的背景来理解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各种历史和文化演进、积累的条件,而我们片面理解建设现代社会就是机器大工业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个人在社会经济中的权利以及个人的平等、独立似乎与现代社会毫不相关,建立在个人独立、个人权利确立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则更是与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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