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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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权规定赋税”或者“政府有权依法征税”,显然,如此转换已经改变了原条文规定的主体,条文的宗旨和主要内容也发生了变化。这说明,权界式义务规范所具有的这种表述形式的可转换性是特有的,这正是由其不同于明示式义务规范的实质所决定的。张千帆教授曾说,对宪法权利的限制不宜以义务性规定的方式出现,但他只是以限制权利的根本目的来论证的。笔者在此提出的“权界式义务规范在表述上的可转换性”可以作为一条新的论证理由。 综上,权界式义务规范绝非单独的、纯粹的公民义务规定。权界式义务规范附属于甚至从属于公民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它可以转换成非义务性的表述,其实质是表达权利应当有所约束。 本文以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化解了中外宪法学界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一方面,没有理由认为宪法中的义务规范与普通法律中的义务规范存在着不同的识别标准。如果对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采用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就不妨视为权界式的公民义务规范。另一方面,权界式义务规范在实质上区别于明示式义务规范,这决定了二者在宪法中的地位、功能和效力都将有巨大差别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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