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体系并不需要引入新的判决类型,亦即:即有的判决类型对行政指导案件的裁判完全可以适用,这无疑为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指导“网开一面”降低了改革的难度,同时也节约了一笔可观的修法成本。
注释:
[1] 据不完全统计,关于行政指导的代表性著作有:宋功德、郭润生合著的《论行政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莫于川的《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和《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关于行政指导的代表性论文有:包万超的《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指导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陈泉生的《行政指导刍议》(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崔卓兰的《行政指导及其法制化》(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杨海坤和黄学贤的《行政指导比较研究新探》(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等等。
[2]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8页。
[3]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
[4] 前两种观点详见前文所引文献;第三种观点参见罗志敏:《试论行政指导》,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四种观点参见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90页。
[6]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8页。
[7] 有学者在论著中将该条明确列为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谬也。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页。
[8] 王克稳:《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与经济行政行为探讨》,载《东吴法学》2002年号。
[9] 笔者在一篇分析行政合同内源性质的论文中曾详细探讨了上述张力关系、行政目标与价值选择之间的量化关系,其大部分结论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指导。参见郑毅:《行政合同性质刍议》,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
[10]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11] 当作为违约责任理解时,窃以为可把之前行政机关借“接受行政指导就给予某种奖励的承诺”而与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视为一种行政合同进行理解。
[12]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页。
[13]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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