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的利益
1.简化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除了鼓励企业自愿向社会披露排污信息外,还应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对其提出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11月发布了一个《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公告》是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突破性http://*/eic/649371567364505600/index.shtml.
[3] 徐家良、范笑仙:《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与政府管制限度—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演变过程的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年第1期。
[4] 《六城市开展综合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中国环境报》2004年2月12日。
[5] 如广州市2003年发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只针对64家大企业。
[6] 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监察部2006年2月20日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7] clifford rechtschaffen & eileen gauna, environmental justice—law, policy, and regulation.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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