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唐代几乎每位皇帝都有录囚之举。宋代录囚活动也很多。至明代,录囚制度演变为会审制度。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永乐七年,令大理司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在外恤刑会审之制,定于成化时。……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上述引文中有所谓“合至公,重民命”、“好生之心,惟刑是恤”等等,反映了录囚或会审制度中所蕴藏的仁道观念。
《新唐书·刑法志》记载了一些对监狱囚犯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的规定,如“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扭校粮饷。治不如法者”等等。这些规定对囚犯的日常饮食及身体健康等给予关注,显然是基于“仁道”理念而制定的,无怪乎丘浚用“此唐人恤狱之仁”[14]一语作评价。
有学者对唐律中“慎重对待囚犯的思想”予以揭示:“唐律甚至主张对囚犯也采取慎重态度,并把它作为慎重用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允许囚犯服辩。唐律规定判决后,允许囚犯服辩,即在囚犯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让囚犯表明对判决的态度,如不服,司法官还须重审。……第二,给囚犯必要的衣食、医药。”[15]上述论断系根据《唐律疏议》中如下规定而发,一是《断狱律》“狱结竟不取囚服辩及有不服不听自理”条:“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意思是说:“凡刑案审结完毕,徒刑以上,都招来囚犯及其家属,详细告知罪名与刑罚,都要录取服罪或辩驳的文书。如不服所判的,准许其自作理诉,重新作周详审查。违犯的,处笞刑五十;属死刑案件的,处杖刑一百。”[16]二是《断狱律》“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减窃衣食”条:“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意谓:“凡囚犯应为领取供给的衣服、口粮、医疗药物而不为领取供给,以及应允许家人入内探视而不允许,应卸去项枷、锁链、手铐而不脱卸的,处杖打六十;因此致囚犯死亡的,处徒刑一年。如克扣窃取囚犯粮食,处笞打五十;因此致囚犯死亡的,处绞刑。”[17]由此可见,上述规定确实体现了一种“慎重对待囚犯的思想”,而这一思想也反映了一种“仁道”精神。
《尚书·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陈栎注曰:“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能慎则能敬矣。固为后之司狱者虑,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能如苏公者则用,否则斥。”丘浚说:“苏公,一狱官也,敬其所由之狱,谓其能使天下无冤狱可矣,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所谓敬,所谓慎,敬则存于心者不敢忽,慎则见于事者不敢肆。……使为狱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狱,而用狱官者,又能择敬慎之人而用之。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18]应该说,以上言论点明了狱政管理的要旨———“敬慎”与“仁爱”,狱政管理者只有具备“仁爱”的品质和“敬慎”的态度,才能使服刑者得到人道的对待,监狱的和谐局面才有可能出现。上述言论也反映了中国传统狱政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仁道”,仁道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反映了一种朴素的人道情怀。
二、“教化”精神
根据儒家的观点,教化(包含“感化”)是监狱行刑的基本功能之一。儒家认为,监狱所执行之刑罚是一种“教育刑”,强调对囚犯的道德教化。关于“教育刑”,有学者认为,儒家刑罚思想是“教育刑主义与报应刑主义的矛盾与统一”,并说道:“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但儒家的教育刑思想不是从刑罚本身的功能出发,而是从整个社会的控制体系而言的,即刑罚只能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19]但实际上,儒家的教育刑理论也从刑罚本身的功能来立论,主张通过一种合乎“仁道”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适用原则来发挥刑罚本身的教育功能。
日本学者西田太一郎认为,《周礼》中存在着“教育刑”的理念与制度。他指出:“《周礼·秋官·司圜》中记载的监狱制度,对于那些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列入‘五刑’的恶人,不仅囚于圜土,而且要拘役劳役,以教化迁善。在这种场合下,教育是目的,因此规定‘不亏体’、‘不亏财’,即既不施肉刑也不处罚金,将劳役作为改造罪犯心志,使之弃恶从善的理想刑。”又说:“就一般说来,儒家都认为刑罚具有很大的教化意义。”[20]以上所说有一定道理。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认为,《周礼》所谓“耻诸嘉石,役诸司空”乃“感化主义的刑罚”,并指出:“刑罚以助成伦理的义务之实践为目的。其动机在教化,此实法律观念之一大进步也。”[21]这一论点发人深思。
《周礼·地官·司救》云:“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罚而归于圜土。”意思是:司救之官负责管理邪恶、过失之民,对其加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