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性就存在于惩罚性之中。用仁道的刑罚手段使囚犯受到教育和感化,从而产生自责和悔罪的心理,主动消灭犯罪意识,弃恶从善,重做新人。我们可以用“教育刑”这一概念来表述《易经》的刑教思想,它与那种唯刑罚是务甚至乐以刑杀为威的刑罚恐怖主义相去甚远,后者是反仁道的,而前者则体现了一种仁道情怀。丘浚所谓“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礼”,[28]正是其意。
沈家本在《监狱访问录序》中说:“应劭《风俗通》云:‘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殷曰羑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周曰囹圄,囹令、囹举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因原之也。’寻绎此说,可以见古人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试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囚人运动场,即古人游观之意也。衣食洁而居处安,即古人闾里之意也。有教诲室以渐启其悔悟,更设假出狱之律,许其自新,又古人幽闭思愆,改善得原之意也。”[29]将古人设立监狱的宗旨概括为“感化”二字,虽不一定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古代监狱行刑确有感化、教化的一面,这可说是古代监狱行刑的正面功能。而正是这一点体现了一种“人道”内涵。汉宣帝在诏书中曾用到“人道”一词:“今系者或以掠故,若饥寒庾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30]此处出现了“人道”这一概念,它指的是一种同情心、怜悯心,表达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与中国古籍中的“仁道”(仁爱之道)含义相近。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现代的“人道主义”在内涵上有相通之处。总之,中国传统狱政文化中的“教化”和“感化”理念确实体现了一种“人道”或“仁道”精神,这对我们今日重塑狱政文化提供了有益借鉴。
注释:
[1]《隋书•刑法志》。
[2]丘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
[3]转引自丘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制刑狱之具》。
[4]《后汉书•孔融传》。
[5]前引[3]。
[6]前引[3]。
[7]《明宣宗实录》卷二十六。
[8]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9—567页。
[10]转引自前引[9],第732页。
[11]白肯:《法律仁慈观之中西比较》,载《中国文化与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04—405页。
[12]《新唐书•刑法志》。
[13]前引[9],第791页。
[14]丘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顺天时之令》。
[15]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16]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95页。
[17]前引[16],第963页。
[18]丘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简典狱之官》。
[19]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2页。
[20]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6—57页。
[22]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23]胡朴安:《周易古史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24]程颐:《周易程氏传》(卷一),参见《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20页。
[25]《二程集》,第721页。
[26]南怀瑾:《易经杂说》,中国世界语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283页。
[27]前引[26],第287页。
[28]丘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谨详谳之义》。
[29]前引[9],第2237—2238页。
[30]转引自前引[9],第2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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